单位迟延履行解约协议,员工要求返岗

2021/08/20 16:13:50 查看238次 来源:先风速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齐某晓于20135月到某宾馆任职副经理,甲乙双方于2017128一份协议,在其中约好,甲乙双方相互间的劳动合同于2017128日解除,宾馆于2017215日前向齐某晓缴纳各类账款9万余元,前述账款清偿了甲乙双方因用工关系、劳动关系实行及其解除而需向齐某晓缴纳的全部账款和补偿,自该合同协议约好的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甲乙双方相互间没有其他权利与义务关系。但宾馆实际上缴纳约好账款的时间是228日。

齐某晓向仲裁委明确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宾馆继续实行劳动合同,理由是宾馆没按约好实行协议书,是以行动表明不实行合同协议了,因此他本人也没有实行合同协议的义务,要求恢复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宾馆承认确实并没有根据合同协议约好的日期缴纳有关账款,但注重是由于宾馆习惯为月末缴纳员工工资,因此也就按照习惯实行了,不同意齐某晓的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委指出,甲乙双方于2017128日达成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并签署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宾馆尽管并没有根据合同协议约好的日期缴纳有关账款,但延迟缴纳的日期较短,仅有十多天,且在齐某晓明确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前早已缴纳,综合分析宾馆并并没有不实行合同协议的法律行为,最后仲裁委驳回了齐某晓的申请。协商促成解除协议,甲乙双方务必依约实行。

法律法规激励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想法自主处理薪水、补偿金等多方面的劳动权利与义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合同协议一经促成,甲乙双方均应全方位实行合同协议约好的义务。此案中,从宾馆一边的行为表现上看得出其不愿意实行合同协议,故仲裁委并没有支持齐某晓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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