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债务中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2021/08/20 16:38:48 查看139次 来源:杜红涛律师

武汉债务中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一则武汉债务案例,向某与徐某合伙开办粮库,雇佣涂某当保管员。合伙期间在姜某处订购红砖用于建粮房屋及附属设施。姜某将红砖送到粮库后,由涂某先后出具了16 枚欠红砖款欠据。后向某、徐某雇佣祁某车辆在原告处拉红砖。祁某为姜某先后出具7 枚欠红砖款欠据,共计48000 块砖,每块0.27元。2010 7 月份,向某与徐某协商,向某退伙。姜某向合伙人向某、徐某索要借款未果,且因欠据由被告涂某、祁某出具,无奈之下只得起诉涂某、祁某偿还赊购红砖款。

    该武汉债务案例中武汉某法院经仔细调查后,依职权追加向某、徐某为共同被告。庭审中,被告涂某、祁某均辩称,原告所诉砖款是在被告向某、徐某二人合伙期间建粮库欠的,此款应由被告向某、徐某负责偿还。被告向某辩称,其与被告徐某协商退股,粮库归被告徐某所有,粮库所欠外债也由徐某负责偿还,故应由被告徐某负责偿还。被告徐某辩称,本案被告涂某、祁某所赊购的红砖与其无关,该红砖其未使用,这一事实有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证据佐证,因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是涂某、祁某以自己名义出具欠据,且在欠据上并没有任何体现其或粮库所用砖的记载,其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主体。被告涂某、祁某在原告处赊购的红砖与其无关,不负有给付义务。

    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该武汉债务案例中被告涂某、祁某不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向某、徐某应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原告姜某红砖款。

    该武汉债务案例中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说,当事人之间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民事活动。向某与徐某合伙期间在姜某处订购红砖,并由其雇员被告涂某为原告姜某出具16枚欠据。雇祁某的车辆拉红砖,祁某为姜某出具7枚欠据。涂某系向某、徐某的雇员,红砖是向某、徐某在姜某处订购后由祁某送至粮库,故涂某、祁某不应承担偿还责任。该武汉债务案例中原告姜某与被告向某、徐某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依据相关规定,在本案中欠款为被告向某还在合伙企业时所欠,退出合伙时,双方对原合伙的债务未具体清算,合伙人对退伙前所欠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应由被告向某、徐某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原告姜某红砖款。

    我是武汉律师——杜律师,有什么债务纠纷可与我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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