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某涉嫌诈骗过亿元无罪案|重构犯罪地位的认定逻辑,是集团犯罪中主犯辩护策略的胜负手之一

2021/08/20 17:23:53 查看223次 来源:杨帆律师

重构犯罪地位的认定逻辑,是集团犯罪中主犯辩护策略的胜负手之一

——W某涉嫌诈骗过亿元无罪案

【引言】

在集团犯罪中,以职位名称去判断地位高低是最省事的方法。因为其直接、简单、客观,往往会成了公安、检察院对嫌疑人犯罪地位进行排位的依据,甚至还会直接影响法院的判决——要知道,集团犯罪案件中,团伙地位的高低将直接决定量刑。

上述方法是最省事的,却并不代表这一标准就是准确的。如何破开控方的认定逻辑?我们认为,此时只做针对委托人的辩护已经已经不够了,还需要从证据的关联分析入手,重新建立一套更为科学、周延的认定体系。

本案就是通过重新建立更为科学的同案犯犯罪地位的认定方法,成功突破控方的指控,最终争取到第一被告无罪释放的结果。

【背景】

W某涉案的企业经营规模颇大,每个月仅W某经手的工资就达数十万。而W某正是在回公司发工资时被抓获的。被抓获时,W某已经办理移民手续,他的姐姐、父母,都已经准备前往美国。

一个刑事拘留措施,将一家人现在,甚至可能是以后的生活节奏,全部推倒重来。

【辩护】

事情还是要去面对,于是家属通过网络找到了我。通过与家属的沟通,我了解到W某已经从事该行业一年左右的时间,是同乡的发小带入行,家属并不清楚具体的工作业务,但是知道员工有几十个人,而且W某应该是部门总监。

“但是我们知道的事是,总监以上层面只有我老公被抓了,其他核心人员全部逃掉。总共抓了有三十多个人”。

数十个人的集团犯罪案件,唯一被抓捕的核心人员。在了解到案件外部基础环境以后,我们立即对W某进行了会见。

会见过程并不顺利,W某是我们见过最为焦虑无措的当事人之一,在最初的半个小时内,W某甚至无法正常回答问题,只是一直流泪,反复问自己可能被判多久,反复表达对家属的歉意。

针对W某的表现,我们决定用更长的时间对W某进行情绪辅导,并且临时调整工作安排,抽出了两个半天的时间做第一次会见。

通过第一次会见,我们成功的稳定了W某的情绪,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公安机关已掌握和可能会掌握的证据、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内容,并以通俗的语言向其解释了此类案件的构成要件,讯问可能面对的情况以及应对措施。

然而,根据W某的陈述,我们知晓该公司的经营内容为证券推介业务,而W某在第一、第二次的讯问笔录中,都明确表示了自己是“总监”,所有被抓获人员都是由他管理。

“这是事实吗?”

“不是,但是公安说我的狡辩没有意义,很多人指认了我,如果我承认了可能取保或者缓刑,不承认会重判。”

“你之前跟我说的,公司从你加入至今的收入你还记得吗?”

“我经手的有8000万左右”。

“8000万的电信诈骗案件第一被告,如果认罪了,有缓刑的可能吗?如果你缓刑,其他一线人员该怎么判?”

作为辩护人,我们以非常严厉的语气批评了W某罔顾基本法律事实乱陈述的行为,要求W某在后面的讯问中,将讯问内容及时纠正。同时在会见结束后,我们就此时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交涉,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讯问,不得通过假许诺的方式套取不实口供。

但是,公安机关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材料,还是决定在《起诉意见书》中,将W某列为了第一被告。

虽然被列为第一被告,但是我们并没有放弃对W某作无罪辩护的努力。根据W某的陈述,其虽为行政总监,但是并无行政总监的权利,且未实际参与到核心业务当中。

为此,我们将辩护方向把握在两个大方向:

(1)重构人员架构图,排除第一被告的身份,降低犯罪地位;

(2)积极搜寻证据,证明W某并未参与犯罪,力争无罪释放;

针对第一点,我们对W某进行了多次会见,取得了部分证据材料。我们以证据为基础,对案件的人员架构进行了重构。

针对第二点,我们通过W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工资发放记录,证明了以下内容:

(1)W某并不在公司业务群,以及管理层业务群;

(2)W某日常业务中居然包括“买电话卡”“叫饮用水”等与“总监身份完全不符的内容;

(3)W某一直领取固定工资,其工资不与公司业绩挂钩;

以上两点虽然对W某有利,但是案件还是存在一些疑点:

(1)为什么连中层干部,都要叫W某“W总”;

(2)W某除了负责日常杂务以外,的确还负责工资的发放、资金的管理、出纳等工作,而且连银行户名都是W某名下,这的确是核心人员才可能接触到的业务工作内容。

为此,我们多次与W某会见沟通案件材料细节。通过会见我们得知,W某之所以负责“出纳”,是因为自己比较老实,不存有贪念。而其工作内容实际上也不符合出纳的定义,因为银行卡是由其在逃的发小把控,是否转款以及转去哪里、转多少钱完全由W某发小决定,W某没有决定权。而工资的发放,也只是W某将上海总公司下发的工资表单上传到招商银行最新的软件内自动发放工资,因此,他对于财务内容是没有决定权的。

据此,我们认为,W某的表现更像是“总经理助理”而非“总监”。

为了证实我们的辩护观点,我们通调查取证,取得了W某与其发小(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部分聊天记录,并且将对W某发放工资的具体流程进行了沙盘重演。而通过阅卷,我们更发现,W某所发放的工资仅仅是基本工资,公司的绩效工资由业务部负责人统计发放,因此,公司是在有意将W某隔离在公司的核心业务以外——W某并未参与任何犯罪业务,甚至是被集团拒绝接近犯罪业务。

同时,通过阅卷,我们确认了该公司的犯罪手段是典型的“资金盘”诈骗,也就是通过伪造k线图的方式,向客户宣扬自己的投资能力,进而在客户付款要求该公司为其上杠杆购买某推荐股票时,公司不将客户支付的款项用于购买股票,而是自留于公司自己的资金池,由公司自己作为庄家,赌该客户的投资“错误”,从而取得高额收益。

根据办案经验,我们认为该案定性亦存在辩护空间。我们认为,对于不知晓k线图以及沟通话术系伪造的公司员工,因为不具有“虚假陈述”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诈骗罪。他们仅仅需要因为公司不具有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而承担非法经营罪的刑事风险。

而对于W某,他连k线图及话术的存在都不知道,更谈不上知道有伪造行为,而因为W某被排除于公司经营业务以外,因此W某也无从知晓公司具体经营内容,在此基础上,W某不具有明知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而参与上述业务的主观故意。

根据上述观点,我们多次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要求对W某不予起诉。

【结果】

念念不忘,必有回响。通过多次沟通,在第二次退侦重报后,检察官终于采纳了我们的意见,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W某也成为了本案中,除了两位刚入职的员工以外,三十余人中唯一得到不起诉决定的犯罪嫌疑人。而其他犯罪嫌疑人中未参与核心业务的人员,均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变更罪名为非法经营罪。

W某当天下午出来后,因为家人都在福建老家未能立即赶到,是我在看守所将他接出来的。这位土木工程系的本科毕业生跟我一起坐在餐厅吃饭,告诉我,自己出来的时候,因为已经过了提审时间,因此仓里50个人,都知道他是要被无罪释放了,大家纷纷鼓掌向其致贺。

还好,这八个多月的经历虽然完全颠覆了之前的规划,但总归没有让一切推倒重来,W某如今已经身在美国,并且因为这段经历,人更为成熟、勤勉,更加感恩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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