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细节发现关键证据,东凤浮尸案无罪释放

2021/08/20 18:28:11 查看302次 来源:杨帆律师

2019年5月一个早晨,中山市东凤镇雨后初晴,人们乘着朝阳忙碌起来,河涌旁却传来了惊叫声。

一具已经“巨人观”(尸体现象)的浮尸漂浮在东凤河涌上。

不多久,东凤公安就派人赶到,经过身份核查,很快就确认死者为在夜总会工作的张某,再通过通话记录及现场走访等方式,公安机关很快就将嫌疑人锁定为东凤本地企业家刘某。

5月12日,刘某从澳门过关至拱北,旋即被拘留。

被拘留两日后,刘某家人通过企业家朋友找到了我,接收委托后,我们第一时间前往中山市看守所会见,详细了解了刘某与张某的接触经过、公安机关的讯问内容,向刘某解答了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相关的法律问题,告知刘某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本案可能涉嫌犯罪,同时对刘某进行了心理辅导,就面对讯问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要领进行了辅导。

通过会见,我们发现案件存在以下问题:

1.张某与刘某最后一次见面时,被刘某劝酒并带离夜总会。

2.刘某被带离夜总会后,根据车辆行驶路径显示,其最后被带至人烟稀少的小路。

3.该小路,距离张某尸体被发现处距离不足2公里。

4.刘某承认,张某在下车后,拒绝继续陪同其前往室内,而是自行逃离。

5.刘某存在安排司机“追”张某的情况。

6.刘某很可能是张某案发后的最后一位联系人。

根据上述内容,我们判断张某无论是被害抑或意外落水,均有可能是在与刘某最后见面处附近,为了查清真相,我们约了刘某家人前往最后见面处,并对现场进行了第一次勘查,仔细观察了周边地形后我们发现,如果要徒步逃离最后见面地点,几乎必经河涌路段,因此,张某的确很可能是在此逃离过程中遇难。同时,我们发现,逃离地点存在大量居民摄像头,很有可能拍到张某逃离具体路线,这很有可能成为案件突破口,而刘某家属作为本地人,与同村村民沟通比较方便。

果不其然,在一天后,刘某家属给我们拿了数个可能路线上的监控视频。当晚,我们就对监控视频进行逐一筛选甄别。很快就在其中一个视频上发现了张某逃离的视频,通过该视频可以发现:

张某的行走及坠河路径:

(1)根据“ch04_20190509015109”(以下简称“ch04”)文件显示:

02:09:24,张某(身着浅色衣服深色裤子)从巷口走出,步态悠闲。(红色圈住为张某)

02:09:27,张某走出巷子后,步伐轻盈的向前走去,走到屋檐下后蹦蹦跳跳向前躲雨。双脚离地跳向屋檐下,不小心摔了一交。

02:09:49,张某摔跤后起来在屋檐下整理,休息了20秒左右起来小跑出去(当时天下雨,张某未带伞)。

(2)根据“ch02_20190509011525”(以下简称“ch02”)文件显示:

02:09:52,张某跑向桥(下大雨)。

02:10:02,张某跑过桥后,放慢脚步,查看应该往哪边走。02:10:07,张某思考了5秒钟后,向右边慢慢走去。

通过这些视频资料,可以判断张某的离开并不具有迫切感,即不存在因受威胁而“逃跑”的情况,否则张某不会牺牲逃离时间在屋檐下躲雨。

然而,看了多个视频,都还是没有找到落水视频,也就是说,始终没有找到张某遇害的现场录像。为了避免出现疏漏,我们决定以时间线为轴,按照张某离开上述视频的时间开始,以秒为单位,逐帧分析沿路所有视频。这样的工作非常耗时,但在过去多个案件中都证明了,魔鬼及辩点往往都藏于细节之中。果然,这一次,我们也抓到了案件的关键事实——张某的落水点。

(3)根据视频显示,在02:10:09,张某去到河边第三根柱子。

又根据“ch03_20190509005741”(以下简称“ch03”)文件显示:

02:10:07,张某的倒影出现在摄像头拍到的河面上。

02:10:12,张某的倒影离开视频监控范围。02:10:15,张某过去视频位置后三秒,有东西坠河,水面出现大水花。

(4)根据“ch08_20190509012855”(以下简称“ch08”)文件显示:

在02:10:18秒以前,整个水平是非常平静的,只有细碎的雨点。在02:10:18,画面中出现非常明显的大型的圆形波纹,该波纹一直持续了较长的时间,且存在这由此可以推断,落水的物体一定是活动的物体,而并非树枝、垃圾之类的物体。结合其他的视频资料,完全有理由相信该水波就是张某落水后挣扎引起的水波。

同时,根据ch08路线后面的视频监控显示,张某并未出现在视频里面。

由此,我们可以下判断,该视频出现的涟漪正是张某落水所引起!

在发现落水点后,我们随即进行了第二次的勘验,通过沙盘重演,我们确定了张某落水的地点的具体位置。

但是,虽然证明了张某落水的时间、地点,但并不能证明刘某与张某的遇害无关,因为根据视频显示,刘某的车辆的确有往回追张某。对此,刘某和张某家属各执一词,刘某声称只是想送张某回去,而张某认为是在追及行凶。

为此,我们第二次前往现场,根据视频监控所示的落水位置以及车辆位置,结合现场建筑物、车辆、树木状况,制作了视频分析图及现场勘验图。

(5)通过ch04监控显示:

02:10:07,车辆刚从小路出来,还未转弯(此时张某已经过桥)02:10:10,车辆准备拐弯,路上此时停了一辆车,挡住了视线。(此时张某已经过桥向右走,过了河边第三根柱子)

(6)通过ch02文件可显示:

02:10:15,车辆刚刚出现在视频范围内(此时张某已坠河)。通过ch03文件可显示:

02:10:32,车辆刚刚过桥转弯后离开视频(此时距离张某坠河已经过去17秒)

结合张某及车辆的轨迹和时间轴,制作现场勘验图。通过现场勘验图,结合视频监控录像,我们得出了以下结论:

张某过桥转弯离开时,车辆刚开始从小路出来转弯,而当时路上停了一辆车,把视线挡了,所以驾驶员并未看到张某离开。

在张某坠河时,根据辩护人测算,距离张某拐弯处还有41步的距离,以辩护人身高187cm*0.45计算步幅=84.15cm。因此距离张某还有34.5米距离,在下大雨、村里的凌晨亮点,能见度是非常低的。

在张某坠河时,车辆驾驶车辆的视线与张某坠河之处刚好被树完全挡住。无法看到张某的位置。

张某坠河过过去17秒后车辆才开到张某坠河的地方,因此,张某不是因为车辆驾驶原因而坠河。

据此,我们得出了准确的结论:张某坠河与刘某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刘某不构成犯罪!

再得出该结论后,我们随即将结论制作成为《法律意见书》、《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等材料,以图文方式向公安、检察院呈现本案的无罪理由。

通过现场勘验图,结合视频监控录像,我们得出了以下结论:

张某过桥转弯离开时,车辆刚开始从小路出来转弯,而当时路上停了一辆车,把视线挡了,所以驾驶员并未看到张某离开。

在张某坠河时,根据辩护人测算,距离张某拐弯处还有41步的距离,以辩护人身高187cm*0.45计算步幅=84.15cm。因此距离张某还有34.5米距离,在下大雨、村里的凌晨亮点,能见度是非常低的。

在张某坠河时,车辆驾驶车辆的视线与张某坠河之处刚好被树完全挡住。无法看到张某的位置。

张某坠河过过去17秒后车辆才开到张某坠河的地方,因此,张某不是因为车辆驾驶原因而坠河。

据此,我们得出了准确的结论:张某坠河与刘某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刘某不构成犯罪!

再得出该结论后,我们随即将结论制作成为《法律意见书》、《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等材料,以图文方式向公安、检察院呈现本案的无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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