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合同中的承担责任

2021/08/23 14:25:58 查看156次 来源:杜红涛律师

债务合同中的承担责任

    一则武汉债务合同案例,2013810日,唐某出具借条,载明唐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整,定于2014811日归还。因到期后唐某没有如期归还相应的借款,所以李某与唐某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201579日,唐某出具还款承诺书,对双方借款再次予以确认。201586日,李某与唐某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唐某将出售抵押房产等。

    该武汉债务合同案中因汪某、穆某购买抵押房产,作为甲方唐某以及作为乙方汪某和穆某于李某在场下签订了《补充协议一》,该武汉债务合同中约定房屋价款分两次付清,其中首付款350万元与第二笔转让款160万元中的110万元由汪某、穆某支付给唐某,第二笔转让款中剩余的50万元根据唐某的要求直接打入李某的个人账户。201613日,唐某汪某穆某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二》,该武汉债务合同中约定前述房屋尾款50万元以及支付到唐某账户里面,并由唐某出具收款收据给汪某、穆某。汪某后分别唐某转110万元和50万元。

    现该武汉债务合同案中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律师代理费共计80余万元,同时要求该武汉债务案中的汪某、穆某对其50的债务承担这一个连带清偿的相应责任。

    该武汉债务合同案中唐某与李某系借贷合同法律关系,此无争议。对于该案三方之间的一个法律关系,还需要进一步探讨。他们三方之间并没有签订一份书面的协议或合同,有签订的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其中约定由汪某、穆某支付部分房款李某。基于此李某的请求权:一是基于该武汉债务合同案的一个合同法律关系要求汪某、穆某承担合同责任。二是基于该武汉债务合同案中侵权法律关系要求承担一个侵权责任。就前者言,在于他们之间没有书面约定,仅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汪某、穆某房款支付方式的情况下,李某基于该约定是否享有直接的诉权。若承认李某享有直接诉权,则汪某、穆某承担的是否系连带责任。就后者请求权而言,在于没有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汪某穆某与唐某达成房款支付方式变更协议并履行完毕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若构成侵权,则承担的责任性质是否为连带责任。

    我是武汉律师——杜律师,有任何债务合同纠纷可与我沟通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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