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院民一庭意见【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3辑,第67辑】
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时,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划重点:对于同居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主张共有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延伸
从一般民法理论来讲,共有关系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只要双方当事人缔结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婚后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比如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等)。法律在此强调的是身份关系,比如丈夫在外工作年薪几百万,而妻子在家操持家务、抚养子女,没有收入来源,只要该夫妻之间没有其他财产约定,丈夫的几百万年薪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与丈夫一样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般财产共有关系主要是基于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而产生的,如合伙共有关系、共同出资购买的共有房屋等。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中的夫妻关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则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同居期间一方的收入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
有一种“准合伙或共同投资”理论认为:“在同居期间双方犹如商业上的合伙人,从事共同的商业投资。在合伙关系结束时,合伙人应有公平的资产分割权。”这种“准合伙或共同投资”的比喻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也就是说,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原则应该是:一方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均应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民法通则》中有关共有的一般规定处理。
二、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2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三、除此之外,民法典并未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问题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同居案件若干意见》已整体废止,相关规定不能再直接引用。但是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问题,在新的司法解释未颁布前,相关条文的精神可以参考。如:
第8条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第10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第11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第12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