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应用

2021/08/25 15:13:12 查看141次 来源:张烜墚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应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律赋予刑事案件被害人维护其人身权或财产权的一项权利。在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法院在审理该刑事案件时,除了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外,还需要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遭受的损失。

对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到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既可以在刑事诉讼的进行过程中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等到刑事案件审结后,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那么相对来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哪些好处呢?

1、节省费用。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2、节省时间、精力。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让被害人得到赔偿,不但保护了被害人的权利,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3、让被害人最大限度的得到赔偿。虽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肇事罪除外)及精神损失,但是因为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给予赔偿会直接影响其量刑,故一般被告人为了获得被害人的谅解,都会努力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尽可能地满足被害人的条件,这种效果往往是单独的民事诉讼不能达到的。

既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这么多好处,那么哪些情形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什么时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范围又是什么,可以向哪些人提出赔偿请求,都有什么法律依据呢?

首先,哪些情形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物质损失。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具体包括: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和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两种情形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其次,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1、被害人主张精神损失的不可提起。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138条第二款之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的不可提起。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9条之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2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时间是什么时候?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7条第一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1条规定,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项目和范围是什么?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根据案件性质是否交通肇事案件,区分两种情况:

(一)一般赔偿项目——适用于非交通肇事罪案件

主要包括: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具体项目为:1、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3、护理费;4、交通费;5、误工费;6、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7、丧葬费。

每个项目的具体计算方式、方法与民事案件是一样的,此类案件争议较大的是被害人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况下,是否应该赔偿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观点不一致,在理论界不断有人主张应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

(二)特殊赔偿项目——交通肇事罪案件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5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此时,实务中赔偿范围除了一般赔偿项目范围中的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

而且,早在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法研[2014]30号)中明确说明:“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最后,应向哪些人提出赔偿呢?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3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附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案件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6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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