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医疗机构是否具有医疗过错及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需要进行司法鉴定

2021/08/25 16:12:39 查看311次 来源:李峰律师

根据目前法律规定:证明医疗机构是否具有医疗过错及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对其损害后果也要进行司法鉴定,包括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等也要进行司法鉴定。

n1、被鉴定人李某因手术后出现的一系列并发症导致的意识基本丧失、四肢全瘫,鉴定为一级伤残。n2、被鉴定人李某今后需2人护理,其护理时间为20年。n被鉴定人李某今后需长期使用尿垫、纸尿裤、湿巾。尿垫6个左右/天(24小时),参考单价为3.0元左右;纸尿裤10个左右/天(24小时),参考单价为3.5元左右;上述2种物品每日使用费用为53元左右;湿巾3包/月(80片/包)参考单价7.0元左右。

原告张某于2013217日在高唐县某医院诊断为脊髓空洞症、扁桃体疝、左肩锁关节半脱位,2013225日入高唐县人民医院就诊,2013227日行脊髓空洞症减压术。经医方治疗后张某某出现双下肢瘫痪等损害后果,遂委托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向高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司法鉴定张某某构成三级伤残,伤后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需1人长期护理,被告医院承担应对损害后果承担70%90%的赔偿责任,本案一审结案,被告共赔偿原告损失1217988.07元,且原告保留追偿后续治疗费的权利。

违反抗菌素使用规定,根据国家卫生部抗菌素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04285号文件规定(第一部分,二、尽早查明感染病原,住院病员必须在开始抗菌素治疗前,先留取相应标本,立即送细菌培养,尽早明确病原菌和药敏结果;,但被告医院227日开始使用广谱抗菌素,39日才为患者进行第一次分泌物培养加药敏,使致病菌无法查清,由于本案患者是一个与感染有关,所以没有进行有效的抗菌治疗与患者损害后果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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