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保险代位求偿权

2021/08/26 14:26:32 查看1083次 来源:张慧娟律师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造成机动车财产损失,保险人依保险合同向机动车一方赔偿后,能否要求非机动车一方赔偿?

条文规定

Q1:保险人是否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向非机动车一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七条: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实务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6民终5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其出发点是为了促使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尽到高度谨慎的驾驶注意义务,使机动车这种危险的高速运输工具得到有效的控制,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避免给相对弱势的非机动车、行人一方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只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未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向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在此种情形下加害人即侵权主体为机动车一方,即使机动车一方也受有损害,因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不是侵权人,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害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机动车无论在速度、硬度、重量及对他人的危险性上,均远远高于非机动车、行人,应负更高的避险义务。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亦不应赔偿机动车的车辆损失。即驾驶非机动车一方不存在故意的,故无需对机动车的损失进行赔偿,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缺乏前提条件和基础。

【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终661号

根据法律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诉争的保险金后,在上述金额范围内依法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即依法取得对事故侵害人主张赔偿损失的请求权。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应由非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由非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4民终123号

一审认为闵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浙F×××××号机动车受损,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向负有事故责任的闵某追偿。关于追偿金额,《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十至二十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鉴于闵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系非机动车,保险人的追偿权权源为机动车方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故一审法院酌定闵某承担85%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人向闵某追偿的金额。保险人在案涉事故发生后,已向被保险人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义务,有权向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闵某进行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闵某驾驶非机动车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故本院酌定保险人向其追偿的范围应为实际损失的90%。

江浙沪三个中院,类似案件出现三种不同的判决结果。如果就该问题进行探讨,你会支持哪一种意见?笔者支持嘉兴中院的判决结果,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假设非机动车因自身过错造成机动车财产受损,而法院直接判决非机动车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对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显然不公平,对于社会的价值导向也有偏颇,如因非机动车处于弱势一方而稍加减轻责任则属于公平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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