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期间故意犯罪的,或将被执行死刑

2018/03/09 09:56:01 查看433次 来源:孙飞律师

  在南京的“西堤国际杀妻案”中,犯罪分子吉某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由于在坐牢期间多次使用暴力伤害他人,极有可能被撤销缓刑,改为死刑立即执行。那么死缓与普通缓刑案件有哪些区别?

  一、案件回顾

  2012年5月8日,被告人吉某与被害人馨馨(化名,女,殁年22岁)登记结婚。婚后3个月,吉某怀疑馨馨与他人有染,两人产生矛盾,并数次争执。2013年4月24日晚,与朋友聚会饮酒时,吉某听朋友讲述馨馨与他人有染之传闻。次日早晨6时许,吉某酒后回到家中,与馨馨就朋友所述之事发生争执。争执中,吉某持菜刀、水果刀对馨馨头部、胸背部、四肢等部位砍击和捅刺数十下,致馨馨当场死亡。吉某行凶期间,其父拨打110电话报警,后公安民警在其住处将其抓获。

  该案发生后,引起社会极大关注。2014年4月18日,吉某被判构成故意杀人罪。南京中院认为,吉某的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当处死刑。但鉴于该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结合具体案情,可不予立即执行。最终,南京中院判处吉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对其限制减刑。2014年8月30日,江苏省高院裁定核准上述刑事判决。2014年9月15日上述二审裁定送达被告人吉某,2014年9月25日,吉某被解押至某监狱服刑。

  他在坐牢期间五次暴力伤害其他犯人,致两人轻伤,第一次致人轻伤发生在缓刑考验期之内,而就在司法机关对此次致人轻伤的行为进行司法调查期间,他再次伤害其他犯人,又致人轻伤。对此,南京中院认为吉某实属“不堪改造”,并于今年11月下旬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吉星鹏有期徒刑三年。目前,吉某已经上诉,该判决尚未生效。一旦判决生效,将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撤销缓刑,对吉某执行死刑。

  二、普通缓刑案件与死缓的区别

  1、适用前提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为条件。

  2、执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3、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限则是固定的,法定期限为2年。

  4、法律后果不同。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在缓刑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在缓刑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