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解读

2018/03/09 13:26:51 查看220次 来源:赵霞律师

  2018年1月18日起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了新的定义。在此解释出台前,虽然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防范了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和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风险,但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及举证责任证明等方面问题还未得到解决,所以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及举证责任问题,制定出本《解释》。该《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加强了事前风险防范。对该《解释》赵霞律师解读如下: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从该《解释》第一条和第二条可以看出“夫妻共同该财产”为两种:

  第一、夫妻共同确认,共同确认包括:1、事中确认,如:夫妻双方签字;2、事后确认,如:债务产生后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确认;以上两种夫妻共同确认的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夫妻一方确认,在夫妻一方确认的情况下,如果债务数额符合日常生活所需,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确认的情况下,债务数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分为两种:1、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

  此《解释》之前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证明上,需要由债务人证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双方日常生活所需或用于共同生活经营;如果不能证明的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此《解释》第三条中规定超出日常所需的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不予支持,但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的除外,所以此《解释》出台后,超出生活所需的部分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应由债权人来举证证明。

  三、“共债共签”原则目的与意义

  我国民法总则、合同法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地位平等原则,男女结婚后夫妻双方有独立人格和独立民事主体地位,所以,一方所负债务特别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大额债务,也应当与另一方取得一致意见,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第一条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条规定在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而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避免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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