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刑事律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关于明知的判定方法

2021/08/28 11:36:02 查看192次 来源:郭世斌律师

一、概念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标准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关于明知判定方法的研究

    1、犯罪嫌疑人供述判定明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对犯罪行为作出“明知供述”,即使当庭翻供并以不知是犯罪为由上诉,但不能举证自己确实不知的证据,应当认定为明知。

2、犯罪嫌疑人反常表现判定明知,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传唤前实施不合理、违背常识的反常行为,且犯罪嫌疑人对反常行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应当认定为明知。

3、犯罪嫌疑人事实行为异常获利,犯罪嫌疑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且不能提供证据举证,应当推定为明知。

四、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的规定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律师提示:妥善保管个人银行卡、通讯卡及具有结算功能的账户,不点击可疑链接,如果个人银行卡信息泄露,尽快挂失银行卡,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有关证据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声明:

本文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原创,责编|郭世斌,仅供大家学习和交流,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你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