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军、周玲律师被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被告人孙某、贾一辩护,成功获缓刑

2018/03/10 18:51:38 查看223次 来源:周玲律师

  一、案情简述

  2015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孙某、贾一、贾二在成都市新都区以加入“北京新时代有限公司”经营“国珍松花粉”保健品的名义,编造到成都做工程、做生意等借口诱骗亲朋来新都,通过轮流讲课、集体学习等方式对新人进行“洗脑”,使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该组织按照“五级三晋制”(即股员、组长、主任、经理、大经理)组成层级进行管理,现该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达50余人且层级在3级以上。被告人孙某、贾一作为该传销组织的“背包大经理”,负责统筹管理整个传销组织及传销人员,并对体系内成员缴纳的钱款及发展下线的返成进行管理;被告人贾二作为“大经理”,负责管理整个传销组织及传销人员。

  二、律师思路

  1、被告人孙某、贾一应认定为从犯。

  二被告人受他人诱骗至新都,在参与传销活动以前,该组织就已经存在,并形成一整套完整的组织架构体系,被告人并未参与设计、策划该传销组织的体系框架搭建、利益分成等。从整个传销组织来看,被告人所在的体系仅是该组织的一个分支,被告人在整个传销组织中所起作用较小,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从经济利益角度来看,被告人自己也是传销活动的受害人,在参与该组织的过程中,自己也以其本人及家人的名义共计投入十多万元,经济利益受损。

  2、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孙某、贾一在归案前积极筹措主动退赔,取得了其他传销组织人员的完全谅解,客观上减轻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请求法院对此酌定从轻处罚。

  4、其涉及的传销组织内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实际上比在案证据体系图上的数额少,客观上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5、本案为非暴力犯罪,被告人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劣迹,以前表现较好。被告人积极退赔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工作,认罪悔罪态度明显,能当庭自愿认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6、被告人贾一已年过半百,家中尚有86岁高龄的母亲需要人赡养和照顾。贾一的妻子身患疾病,也需要人长期在身边照顾。

  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积极退赔且初犯等法定和酌定情节,辩护人认为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裁判结果

  经过法庭审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法院最终支持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二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

  四、律师随笔

  刑事案件家属大多不懂案件流程,以为案子到了法院了,情况严重再委托律师。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当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利委托律师,而律师越早介入案件,对当事人越能提供更多的法律帮助。每一个案子都具有个性,需要律师充分研究案卷材料和相关法律,所以建议家属,一旦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就及时咨询并委托律师介入案件,以便律师尽可能的提供法律方面的专业帮助。

  本案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其家属立即联系律师办理委托手续,律师及时介入案件,与被告人沟通了解案情、及时跟进案件,最终取得了让人满意的判决结果,当事人及家属均对蔡军、周玲律师的工作表示高度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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