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释的含义与必要性

2021/08/31 18:54:10 查看488次 来源:申思律师

合同解释的含义与必要性

合同解释按解释主体、解释对象不同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由于此处侧重不在于理论探讨,故在此不对其分类及含义展开论述,此处所指的合同解释,含义限定为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解决合同条款相互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运用各种解释规则和方法,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条款的真意,进而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活动。合同解释的目的在于使合同条文含义、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化,实现定分止争、消弭冲突、保障合同顺利履行的效果。

实践中由于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当事人认知能力、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参差不齐,作为权利义务的表述载体的文字又具有多义性、模糊性和歧义性等局限,往往造成合同中的用词不当或条款相互冲突,使当事人真实意思难以明确表达。而且还存在部分当事人故意不当使用语言文字或者多份合同针对同一事项多次约定不一致的情况,使双方对合同条款产生争议。因此,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不一定都能够做到意思表示准确、权利义务清楚,这就需要法官在裁判合同纠纷过程中,正确适用合同解释规则和方法对合同进行解释,使不确定的合同内容予以明确,不完整的合同内容得到补足,不统一或相互矛盾的内容得以统一,以准确认定事实,得出正确的裁判结果。

合同解释的规则

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其指出了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项规则:

第一,文义解释规则。文义解释,是指解释合同时应考虑到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即要考虑合同词句的语义,并探求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是通过语言文字表示于外部的,即表示在合同条款中,因此解释合同过程中应明确合同条款语义。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文义解释时不应因拘泥于所使用的文字而仅满足于对词语含义的解释,应当全面考量与交易安排有关的各种因素,包括体现意思表示的行为、缔约前的谈判、具体交易过程等,以探求合同双方的真意。

第二,体系解释规则。体系解释规则又称为整体解释规则,是指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地位的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用语和条款的含义。合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当事人的合同意思贯穿整个合同,因此不能孤立地看某一个条文,应将争议的部分和其他部分系统地看。此外,在针对一项交易订立多份合同的情况下可能出现对同一事项多次约定的情况,如果约定不一致,要探明当事人真意,则应对数份合同进行整体考量。

第三,目的解释规则。合同的目的,是指当事人希望通过订立合同达到的目标或结果。合同目的是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共同目的,而不是一方的目的,它是整个合同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条款,都要围绕合同目的。目的解释就是依照当事人所欲达到的经济的或社会的效果而对合同进行解释。如果合同条款出现分歧而可作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应选择最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

第四,习惯解释规则。交易习惯,是指在交易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所长期形成的、为大多数交易者所承认的习惯。习惯解释规则,是指在合同文字或条款的含义发生歧义时,按照习惯或惯例的含义予以明确;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时,参照习惯或惯例加以补充。

第五,诚信解释规则。诚实信用原则可谓民法的“帝王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以诚相待,讲信誉,信守诺言,具有良好的心理状态,不施欺诈。该原则不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合同解释的基本方法。诚信原则作为一项弹性原则,在合同解释中主要体现为探究当事人的真意,调和自由和公平,充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体来说,在合同用语有多种解释时,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哪一解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排除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在合同的约定有漏洞时,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予以补充。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