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份合同条款冲突的解释规则

2021/08/31 18:58:32 查看6651次 来源:申思律师

数份合同条款冲突的解释规则

文义解释,确定冲突条款的文义,但无法解决以何者为准的问题。即便如此,文义解释仍然非常重要,是得到最终解释的前提。在文义解释的基础上,目的解释是解决合同条款冲突的主要解释规则,可能同时辅以体系解释、习惯解释及诚信解释等规则。“构成法律事实之原始事实的法律上意义,有时必须依社会经验始能探知该法律社会中之人对它所可能的有共通了解,并在此基础上了解原始事实在该具体情况下之意义。”[1]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法官经常需要借助经验、常理等来构建事实。“法律上重要的事实,有些可以透过感知来确证。此外,大部分的人类行为是目的取向的作为,因此,在很多情况,还必须对有目的取向的事件作注解。判断特定事实是否为法律构成要件所指称者,经常更需要借助社会经验,于此,‘一般经验法则’常能帮助法官作成此类判断。”[2]

双方对真实交易价格的认定发生争议,并非意思表示有遗漏,故无补充性任意性规范之适用余地,且解释性任意性规范亦无可适用。因此,应当寻找双方“共同承认的契约目的”和“双方共同想象的契约利益状态”。如何还原“双方共同想象的契约利益状态”?

民法以确认和保护自由为己任,强调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取决于相互间的自由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基本工具就是法律行为,即以发生私法效果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也是经由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对自身利益关系做出安排的行为。[3]据此,可以认为意思表示是大多数私法关系的出发点。而所谓意思表示,就是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4]。意思表示不仅表达表意人的效果意思,而且要通过一定的行为来达成当事人之间交换意见的目的。一般认为,意思表示由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两个主观要素及表示行为这一客观要素构成。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效果意思,是表意人使其意思表示引起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行为,是表意人将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示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行为。

数份合同冲突条款解释后的结果

实践中各解释规则是综合运用、相互印证的。文义解释是合同解释的起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是合同解释的依据。以当事人真实意思为中心的目的解释是解决数份合同冲突条款解释选择问题的主要规则。作为辅助规则的习惯解释,起到漏洞补充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决定合同解释的方向。应综合考虑各解释规则,统筹兼顾,相互协调,最终达到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思,公正裁判的目的。经过以目的解释为核心的解释选择后,最终的结果呈现为以下三种形态:

一是真实意思条款排除虚假意思条款。如例案一,一审法院对“面签合同的价格,是对合同的变更”的简单逻辑认定,未查明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二审法院查明三份合同签订的背景,再结合作为签约见证人的中介公司工作人员陈述,认定双方三份合同并非当事人就买卖房屋事宜先后达成三次合意后的变更,双方实际履行的只是2009年6月2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故马某依据该份合同要求李某退还多收取的房款,请求正当。庭审询问证人在本案中的必要性由此突显,证人作为双方交易见证人,其证言有助于与双方陈述相结合,构建完整的事实过程。另外,该案中,“一般经验法则”亦可帮助法官作出同样判断,达到内心确信。在大量的二手房交易中已形成一种非法避税的交易惯例。双方一般先通过中介或者自行协商确定真实的交易总价。该交易总价一般由房屋价格和较高的补偿款两部分构成。由此,双方可在办理网签时填写较低的虚假价格以“避税”(实为逃税)。在办理银行贷款面签时,双方需签订一份银行备案的买卖合同,因银行未必全额批贷,所以为申请多批贷,这份合同可能约定一个较高的价款,这一价款亦非真实交易价格。

二是最终约定排除阶段性约定。如例案二,数份合同均有原告签字,对合同中有冲突的部分,认定原告的意思表示,以最后约定为准。

三是选择更优解释条款。如例案三,从合同目的上说,就房屋交易的相关权利义务安排,《房屋买卖合同》对交易双方的约束更直接、更明确、更具有针对性。因而,在《房屋买卖合同》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相关约定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应以《房屋买卖合同》相应约定为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