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言法律|法律人告诉你:路边的“钱包”你不要捡!!!

2018/03/14 09:37:12 查看141次 来源:唐丽娟律师

  今言法律|法律人告诉你:路边的“钱包”你不要捡!!!

  生活中,总有那么一些人喜欢贪占小便宜,喜欢天上掉馅饼的事情,比如说捡个钱包啊、捡个金戒指啊什么的,但是也有句古话叫做“塞翁失马,焉知非福”,不要以为自己无偿得到东西就一定是个好事,摊上官司得不偿失也是不一定的哦~

  男子捡金项链扔掉被失主追赔

  2016年3月7日,吴某在上班时,丢失了一条金项链,找寻无果后,于2016年3月19日向派出所报警,称在监控中看到丢失的项链由王某捡拾。2016年3月21日,王某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的陈述,载明被告王某在某家纺厂上班的中午捡到一条金项链,认为是假的便放在缝纫机的抽屉里,三天后带回家扔掉了。吴某出具了2015年9月28日在上海老凤祥银楼某专卖店加工金项链的收款收据,上面载明30.22克,单价35元,加工费1057元。该店出具《证明》“老凤祥银楼2015年9月28日精品,金价为278/克”。吴某庭审中表示如王某无法返还金项链,则要求其赔偿相应款项。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捡到金项链后应当归还失主,或将项链交给单位相关部门或公安机关,但其并未及时找寻失主,也未将项链交给单位相关部门,而是将项链自行保管,带至家中并丢弃,其该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返还吴某金项链一条或赔偿相关款项,并由王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女子捡钱包扔掉被判赔

  2016 年3月26日,田某在银行取了 7800 元退休金,之后不慎将钱包掉到地上。事发后,田某到派出所报案。2017年5月15日,田某找到捡到钱包的人,并通过监控录像确定就是向某。田某找到向某,但对方拒不返还。由于多次索要未果,田某将向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向某返还现金 7050 元及华为手机一部、IC 卡一张。向某不同意田某的诉讼请求,其称只是看见地上有一个钱包,钱包里没有现金,里面有一个存折和银行卡。法院认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向某拾得田某不慎遗失的钱包,应当将钱包和钱包里物品及现金返还,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但向某却将钱包丢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实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向某理应承担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向某返还田某 7050元、2015年年末购买的华为荣耀 6 型号手机一部、IC 卡一张。

  对于拾得遗失物的法律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等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是否可以索要酬金的问题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但是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具体确定。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是指数额在5万元以上。“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侵占的;

  (2)侵占重要物品,数额较大的;

  (3)造成严重后果的。

  另外如果在宾馆、酒店等特定的封闭场所内捡到遗失物拒不归还的,将构成盗窃罪。

  所以看了这篇文章,以后看到钱包你还会去捡吗?如果你心善,捡了就交给警察叔叔吧,如果懒得理,那就当什么都没看见就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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