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股权的转让及风险防范

2018/03/15 13:34:23 查看353次 来源: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随着现代社会的迅速发展,金融及融资市场日益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制度相继随着经济的发展进行了修订与完善。股权这种象征着股东权益和社会财富的权益形式在公司融资、并购等方面日益突显着其重要性。股权的流转可使公司获得更多的流动资金或将有形资产变为无形资产,实现资产的合理配置及增值保值,在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使得股东利益实现最大化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倘若不对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加以一定的限制,则不仅会对股权受让方、公司的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更有甚者,会影响公司的长远发展。近年来,股权转让方面因瑕疵股权的转让所产生的纠纷已屡见不鲜,本文就公司瑕疵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笔者的见解。

  一、瑕疵股权概述

  (一)瑕疵股权的定义

  无瑕疵的股权是指出资人严格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及出资合同的约定适当全面地履行了出资或增资义务,且完成了相应的登记程序之后所享有的公司股东权利。[i]与此相对应,瑕疵股权则是指出资人在履行出资/增资义务或取得股权过程中存在瑕疵,具体表现为违法、违规、违约的等行为,从而导致出资人所持股权权利不完整、存在瑕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出资人的出资应同时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公司须编制股东名册并按照规定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后持股东名册等资料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公示,实质要件即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资人协议或股东协议的约定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故我们可推理得知,广义的瑕疵股权即指出资人的出资不满足上述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狭义的瑕疵股权则仅是指出资人的出资不满足实质要件,即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方面存在瑕疵的股权。[ii]

  (二)瑕疵股权的分类类

  1、根据瑕疵股权产生的原因,可从出资人的身份及资产本身两方面将瑕疵股权分为两类,一是因股东身份不适格产生的瑕疵股权,二是因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等原因产生的瑕疵股权。此类瑕疵股权可根据原因力进一步划分为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对外表现为其已经按照法律的规定及出资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缴纳出资的义务,但实际该股东并未出资。体现的形式是该股东对外显示其已经取得了目标公司的股权但并未支付相应的对价。虚假出资常出现在以非货币性的资产为出资额的股权出资中,例如股东用土地使用权、实物设备、知识产权等资产作为出资认购股份。非货币性资产作为出资额的风险主要存在两点:一是对实物或知识产权如何估价,若用以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实物、知识产权等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认定价额,抛去市场价格的波动因素,也有可能存在股东欺诈行为,从而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拟用土地使用权、实物设备、知识产权等出资需要办理相关产权转移手续,存在股东在获得股权后并未将实物设备交付公司使用或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等行为。

  出资不实是指股东仅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以货币出资的,未按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股东协议约定实际缴足货币的即为出资不实;以土地使用权、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实际价值低于章程或出资协议/股东协议约定的数额即为出资不实,但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股东协议约定已实缴出资后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的出资财产价值下降是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属于股东出资不实。

  抽逃出资,顾名思义是指股东在实缴出资后,又反过来通过虚构交易、签订虚假合同、变相抵押、财务造假等手段将其出资取回的行为,此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司财产权,损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

  对于瑕疵股权是否可以像无瑕疵的股权那样转让,转让行为及转让合同的效力的问题,理论界对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四种学说。

  (一)无效说

  该观点认为瑕疵出资股权的转让行为无效,原因是股东资格与股东实际足额缴纳出资有着一一对应的关系,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则不具备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股权转让的标的压根不存在,所签股权转让合同也就当然无效。

  (二)区别说

  该观点认为瑕疵出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具体分析:一是若公司采取注册资本实缴制,则缴足出资公司方能成立,出资人要想获得股东资格必须先实缴出资。因此,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不具有股东资格,其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二是若公司采取注册资本认缴制,出资人只需认缴出资额即取得股东资格,股东未按约定缴足出资只需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认定,其转让股权的行为并不因此而无效。

  (三)有效说

  有效说的观点认为瑕疵出资股东仍具有股东资格,其所获得的股权仍是公司股权的组成部分,只是股权的存在形式存在瑕疵,瑕疵股权也是可自由转让的,股权转让合同并不因股权有瑕疵而无效。该观点认为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瑕疵应是股权转让交易中的商业风险之一,这就加重了股权受让方的审慎义务,要求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应对目标股权进行充分的调查核实,若受让方未尽到谨慎核查的义务,则应自己承担受让股权存在瑕疵的不利后果。

  (四)可撤销说

  该观点认为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属于一种合同标的物为股权的特殊买卖合同,当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保护,若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即股权转让方未如实向受让方披露股权存在瑕疵的事实,受让方虽尽了一般合理的注意义务,但仍对此不知情,从而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受让了瑕疵股权。在此种情形下,受让方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以转让方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笔者认为,上述四种学说中可撤销说更具合理性,符合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这样对于瑕疵股权受让方来说,存在于一个选择权,其既可以选择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取得瑕疵股权,又可以选择撤销合同。如此,既能维护商事交易的效率,还能兼顾公平。

  四、瑕疵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一)股东身份瑕疵的法律风险

  1、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法律风险

  隐名股东亦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自己实际出资,但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并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也记载他人为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即指未实际出资,但被实际出资人借用姓名等身份信息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的名义出资人。这样隐名股东虽实际出资,但并未实际持有股权,也未取得股东身份。换言之,隐名股东即成为本文上述的身份有瑕疵的股东,一般情况下受让方会与隐名股东签订相关股权转让协议,但因合同具有相对性,该股权转让合同仅在受让方与隐名股东之间存在约束力,若显名股东拒绝按照合同履行相应义务,受让人亦无法追究其合同责任,该股权转让就存在风险。

  2、转让共有股权的法律风险

  共有股权指共有人基于婚姻、继承、合伙、合同等法律关系而共有同一份股权。其中共有人向除共有人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需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其股权转让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转让方向受让方隐瞒转让股权上存有共有关系的事实,待股权转让后,共有人就会向受让方主张权利,从而发生纠纷,不利于保护受让方的利益及保护交易。

  (二)瑕疵出资股权的转让风险

  若转让方因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行为导致股权存在瑕疵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受让方对出让方瑕疵股权的事实知道或应当知道仍受让股权的,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权益的,公司和债权人可请求受让方与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受让方如果受让的是该等有出资瑕疵的股权,将会存在向公司补足出资或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五、瑕疵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防范

  1、股东身份瑕疵的法律风险防范

  股权转让方是否具有目标股权的股东身份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为避免转让合同无效,受让方首先需核查转让方的股东资格。实践中,可通过核查转让方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记载等进行核查,亦可事先通过网络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corp-query-homepage.html)初步确定转让方的股东资格。如受让方已经尽到了上述的审慎核查的责任后受让的股权仍有身份瑕疵,这种情况常发生在显明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形中,这时受让人就可以主张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受让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主张善意取得成为公司股东。

  2、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防范

  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本着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股权转让方应告知受让方股权的瑕疵情况,同时,股权受让方也要尽到自己的合理审查义务,要做到善意,即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受让股权的瑕疵情况。但实践中,股权转让方由于担心受让方知道股权瑕疵后拒绝签订合同通常会隐瞒股权的瑕疵情况,这种情形下,如果转让方存在欺诈,则受让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3、明确细化违约责任,防范股权转让风险

  最后,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应在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定金罚则或违约金的赔偿范围及计算方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违约责任。若转让股权存在瑕疵,受让方可单方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并要求转让方双倍返还定金或者承担违约责任;若转让方不配合提供相关股权的证明文件,视为违约并赋予受让方以合同解除权;受让方也可要求转让方对合同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这些措施都会弥补在股权转让中受让方信息不对称和索赔难的不足。此外,还可以合理利用分期付款条款,如在股权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受让股权具有瑕疵的可中止付款,减少损失。

  公司股权的转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推动资本流动、减少交易成本、完善公司资本结构,同时,股权转让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存在交易风险,实践中应注意采取各种措施防范风险,将交易风险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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