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买到凶宅怎么办?

2018/03/15 17:53:34 查看1166次 来源:陈磊律师

  二手房买卖的一直都是很热门的话题,其中也产生了很多纠纷,纠纷的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卖家一房二卖,还有出售已经被法院查封的不动产,甚至还有假冒不动产权利人冒名出售不动产,或者买家违约,办理过户后不支付剩余价款等等,纠纷的类型很多,而其中还有一种,不知情购买了“凶宅”,这种虽然不是很常见的,基于二手房买卖的数量,还是有很多这样的案件发生。

  在2017年国庆节的时候,我在重庆接到了一个咨询电话,他告诉他买了一套凶宅,具体情况如下:

  孟婆因为马上要结婚了,所以决定购买一套房子作为新房,他们看了很久,在某小区看中了阎王的一套二手房,双方经过几轮磋商,确定了价款以及支付方式,过户登记等条款,后签订了《买卖合同》,孟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价款,正准备装修的时候,才得知原来这套房子刚死过人,死者是阎王的儿子,因一些原因在该房内自杀,孟婆得知后觉得太不吉利,遂与阎王协商解除合同,而阎王不管如何都不愿意解除合同,孟婆无奈,只得咨询律师看如何处理。

  了解了他的情况后,我给了他建议:

  一、最好能够协商解除合同,要求立即退还已支付的价款。

  二、如果不能协商解除,那么你只能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合同。

  最后我给他发了一条短信,告诉他给房主看,内容就是为何买家有权解除合同。过了几天,他给我电话,告诉我已经和卖家解除合同,并且款也收到了。

  那么为何买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呢?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卖家的信息披露义务:

  首先,按照我们国家风俗习惯,一般这种“凶宅”很难卖出去,就算能卖出去也只能降价出售,很难按照市场价格出售。

  其次,作为买家,是否属于凶宅会严重影响其购买的意愿,很多人就算是降价出售的他也不会愿意,而且这个房屋还是买家拿来做新房的。

  再次,基于以上原因,对于此种类型的二手房买卖,作为卖家有义务披露该房产是“凶宅”,否则就构成欺诈,因阎王没有披露,孟婆购买了本不会购买或可以低价购买的房产,阎王的行为系欺诈,有违诚实信用,因此买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本文作者:陈磊律师,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民商事领域,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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