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借款人非实际使用人,是否可以免除还款责任

2018/03/16 17:01:49 查看616次 来源:陈磊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一般都是比较简单的案件,案件的难度在于案件打赢以后能不能收回出借的款项,如果只得到一纸胜诉的判决,没有任何意义。

  有一种民间借贷案件,借款人和实际使用人并非同一个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就不愿意偿还借款,而要求实际使用人偿还借款,此种情形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小明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公司一股东小张希望他可以找小李借款100万元用于周转,但是小张不放心小李,所以要直接与小明签订借款合同,小李则作为保证人,款项直接打给了小明个人账户,前面几期都是小李在偿还借款,后小李没有继续偿还,小张多次找小明和小李还款,无果,无奈只得将小明和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小明还款,小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小明答辩认为,自己并非实际借款人,没有义务承担还款责任,实际借款人是小李,应该由小李承担责任。

  后法院判决,小明偿还借款,小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小明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提起上诉,上诉后被中院驳回。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是小明,小李是保证人,虽然出借人也知道实际使用人是小李,但是并不能因此否定合同的相对性,结合借款合同和资金转账凭证,可以认定借款人是小明,出借人将款项打给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即可,至于后面借款到底流向哪里,与其无关,因此小明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而小李则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最终如果小明偿还了借款,可以另案起诉小李。

  当然,如果这个案件换一个方式,那么作为借款人的小明就可能不需要承担清偿责任,比如因为一些特殊原因,实际借款人小李不能作为借款人,而只能由名义借款人签名借款,而且作为出借人的小张也清楚的知道且同意采取这种方式,并且同意借款由实际借款人归还,与小明无关,那么最终就不一定会承担清偿责任。

  本文作者:陈磊律师,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民商事领域,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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