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如何裁判

2018/03/16 21:22:01 查看247次 来源:韦勇律师

  一、律师观点

  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现实中还有以保证书、“空床费”等形式存在。那么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一方要求根据“忠诚协议”分割财产,法院如何裁判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第四条的规定“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知,夫妻之间是存在相互忠实的义务的,并规定了离婚时过错赔偿制度。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可知,最高院规定单独以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为由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最后,根据《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3年第1期)中体现的上海高院审委会意见:“《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沦,已明确,(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上海高院明确了针对夫妻双方签订婚前协议,违约方一方是否应当支持当事人诉请支付违约金会支持当事人诉请的态度——即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

  笔者在浏览裁判文书过程中发现,在全国范围内对于夫妻签署“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各地法院的裁量是存在很大差异的。上海高院方面对此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表态——“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能是由于法院在立案阶段作出“不予受理”的回应解决了这一问题,所以我们发现实践案例中,以“忠诚协议”的效力为争议焦点的案例相对较少。另一方面上海法院在审判阶段的裁判态度基本是否定、回避了“忠诚协议”的效力,且这一裁判观点在案件上诉后,得到了上级法院的认可。但仍有判决(如(2009)卢民一(民)初字第1267号案件)肯定了这一协议的效力,作出有利于被违约方主张的判决。但与此同时可以看到,要求对方“净身出户”这类主张几乎不会被支持,法院一般会酌情对财产进行分割。

  结合全案案情,我们发现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签订“忠诚协议”并诉讼离婚的案件中,绝大部分法院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部分法院虽然准许夫妻离婚,但多以《忠诚协议》不能作为财产分割依据、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出轨事实等理由,不支持基于忠诚协议提出的分割财产请求,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即按照一致意见分割财产,如果双方未协商一致,则由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酌定分割财产。

  二、案例分析

  下面就通过几个离婚时一方要求根据“忠诚协议”分割财产的案例进行具体说明:

  裁判观点1:

  忠诚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

  案例一:

  来源:(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2108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婚前协议中一方将其名下的婚前财产自愿作为婚后共同财产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若协议约定离婚后一方名下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系完全剥夺一方在财产上的权利,有非常严厉的惩罚性质。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忠诚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

  本案后来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82号,中院认为原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判决并未不当,认可下级法院针对“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

  案例二:

  来源: (2011)黄民一(民)初字第2838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协议中约定被告将自己婚前婚后所有财产归原告所有,是一方以自己对婚姻的忠诚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所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完全剥夺另一方在财产上的权利,有非常严厉的惩罚性质。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原、被告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并非真正的财产协议,而是一种忠诚协议,该协议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不应作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经济补偿的依据。

  案例三:

  来源: (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4204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因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应当支付另一方赔偿金的约定,是一种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是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被告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的行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赔偿的情形,故本院对被告以对方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原告支付赔偿金的诉请不予处理。

  本案后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801号,中院判决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裁判观点2:

  《忠诚协议》的内容以离婚为前提,根据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的没有生效之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一:

  来源:(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161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忠诚协议》中所涉财产分割内容,均以协议离婚为条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被告对《忠诚协议》均不予认可,故本院认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没有生效。

  裁判观点3:

  夫妻双方约定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约定有效

  案例一:

  来源:(2014)浙金民终字第723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据此,夫妻一方存在婚外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节达到“重婚”和“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案原告与他人关系暧昧、开房同居,但未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等情节严重的情形,该情形下,被告可否要求损害赔偿,法律未明文禁止。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约定,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系双方对忠实义务的量化,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效力性规定。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高,应根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对方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等酌情确定,根据本案案情,原审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

  案例二:

  来源: (2009)卢民一(民)初字第1267号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实质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法院有理由相信,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婚姻生活的稳定,是双方互相给予承诺,考验双方感情的一种方式,只要原、被告双方对未来的婚姻是忠诚的,那么这份协议也就形同虚设,协议存在的作用只是对违背忠实义务的一方的惩罚;其次,被告亦主张,若协议有效,原告有外遇,房产应归其所有,可见,被告也意识到协议对双方所具有的约束力,只是双方均应依照相同的标准履行。当然,履行协议,意味着违背忠实义务的一方对家庭财产的丧失,居住须自行解决,势必造成生活困难,获得房产的无过错一方,应给予适当的帮助,酌情支付一定的钱款。

  三、律师辩护要点

  以下是我们根据一些案例,总结出的案件代理律师的辩护要点。可以看到律师大多围绕着约定的效力问题展开争议,制定有利于己方的辩护策略。

  攻击方律师

  Point1:

  双方婚前签订的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及离婚后财产的分割已做了明确的约定,且该协议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履行。

  Point2:夫妻双方约定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效力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防守方律师

  Point 1:

  忠诚协议中关于离婚后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及一方个人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的约定,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单方面惩罚性质,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约定系无效,不能作为离婚后财产分割的依据。

  Point2:忠诚协议系被迫签订,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Point3:对方提出当事人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述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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