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被废止了吗

2018/03/17 10:53:03 查看276次 来源:尹利兵律师

  作为一名拆迁维权律师,经常会遇到很多老百姓打来的咨询电话,经常被问到的如下问题:“政府现在是不是不可能强拆了?”“强拆是不是被废止了?”“强拆是违法的吗?”听到这样的询问,我心里也有点凄凉。其实,这是大多数老百姓对当今房屋拆迁方面法律常识的一个最大误区,这也是在民意中传播中对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强拆”被废除的误读。

  然而,作为维权律师也明白老百姓为何会有此发问,一方面是希望“强拆”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能够成为过去式;另一方面是希望能够为自己争取到与政府就房屋安置补偿进行平等协商的法律地位。之所以会造成被拆迁人有这样一种心态,也反映出某些被拆迁人在心里认为“强拆”既然废止了,只要没有达到自己满意的安置补偿要求,就可以理直气壮的当钉子户而不怕房子被拆了。其实不然,如果被拆迁人抱着这种心态,认为今后不会再有人强拆他们的房子了,那就大错特错了。具体原因,听笔者娓娓道来:

  首先,“强拆”并不是汉语词典上真正存在的词汇,更加不是法律上一个专有名词,它事实上不存在于正式文书中,只是常见于人们的口语和普遍意识中。既然不存在,又何来废止!这确实是一个让人很无奈的词语,又是十分具有中国特色的词语。强,是指使用强力,强迫;拆,是指分散,毁掉;合起来的意思无非是指违反当事人意愿所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质的拆除毁灭行为,简言之为“暴力拆迁”!因此,只要作为暴力机关综合体的国家一直存在,那么在某种程度上“暴力拆迁”也将不可能自动消失!

  第二,“强拆”实际上是“强制拆迁”的简称。强制拆迁是推动拆迁进程的一个重要手段,2001年1月21日前的拆迁条例规定了强制拆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行政强拆,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一种是司法强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其直接的法律依据便是已经被废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其实,废止的仅仅是行政强制拆迁,司法强制拆迁依然存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拆的废止,是立法的一个进步,但这并不代表司法强拆也没有了。所以请注意:强拆并没有被完全废止,司法强拆是合法存在的!

  第三,司法强拆是如何进行的呢?按照之前的拆迁制度设计,政府是作为中间人,由拆迁人即开发商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开发商实施拆迁。而成为拆迁主体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尽可能压缩拆迁补偿,加快拆迁进度,致使部分地区恶性事件时有发生。而按新的征收条例,政府将被推至前台,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只能由政府出面,开发商、拆迁公司则不能再参与搬迁。

  有时强制拆迁是必须的,但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且由人民法院来制约和监督政府,以维持博弈的平衡。也就是说,以后政府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要强拆必须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其申请前提是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条件,然后再由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来审查其强制拆迁是否符合准予执行的条件,然后依此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或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根据“裁执分离”的原则,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强制拆迁后,一般情况上交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强制拆迁,人民法院进行监督。另外,需要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也可交由具备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内设执行机构来组织实施。由此可见,即使是司法强拆,组织实施强拆的人员大部分情况下仍然是政府工作人员,而非法院工作人员,这就极易被普通老百姓误认为行政“强拆”并未被废止的假象!

  第四,司法强拆如何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理论上,人民法院既非利益主体,相对超脱独立,执行程序应该更公正。但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公共利益的界定。在土地财政当家的情况下,政府能否真正维护公共利益,取决于其能否超越自身利益。如果政府陷于自身利益无法自拔,公共利益只能是镜花水月。二是,司法是否独立,人民法院能否不受行政掣肘。而这一点,现实可能不容太过乐观。

  如果说非法强拆乃至暴力拆迁事件,是一座阴森恐怖的大殿,那“行政强拆”就是支撑它的大梁,同时又是一根扎人的刺。如何拆掉这根梁,拔除这根刺,除了理论上的人民法院制衡,司法独立外,民众监督也必不可少。那些披着“公共利益马甲”的强拆,也总是难逃民众的火眼金睛。因为对公共利益最有发言权的是公众。我们要让利益各方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通过民主辩论,形成共识。然后按照社会福利、整体收益最大化原则,或者说按照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原则,作出的决策才不偏离公共利益原则。

  纵观拆迁的历史,拆迁中发生的暴力纠纷与悲剧事件无不与强拆有关。在实践中,申请法院强制拆迁的并不多见,被拆迁人遭遇最多的是行政强拆。在行政强拆被废止之后,只要没有经过法院裁定的强拆,肯定是违法的强拆。除了目无法纪的暴力违法强拆之外,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地方政府为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把某些无证房屋一律定性为“违法建筑”从而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拆除,而这类强拆是无需经过法院裁定的,这也就给地方政府实施违法强拆有了可乘之机,这也是为什么至今“强拆”屡见不鲜的原因所在!

  因此,律师在此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千万不能等房子被“强拆”之后才想起来维权,事实上维权律师介入的时间宜早不宜迟,让律师有时间充分利用“新拆迁条例”赋予被拆迁人的权利,采取多种救济途径来避免拆迁进入司法强拆程序,这样才能为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拆迁人争取到合法的更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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