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疏忽大意造成自身损伤可否减轻雇主和分包单位的责任?

2021/09/09 12:29:19 查看1288次 来源:廉静怡律师

提供劳务者疏忽大意造成自身损伤可否减轻雇主和分包单位的责任

案情简介

2020年10,山西某公司(施工承包人)与委托人公司(劳务分包人)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等,将其承包的天津蓟州XX110千伏输变电工程中墙板安装部分分包给委托人公司。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公司将其分包的部分工程交给贾某某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工程款按平米结算。袁某经贾某某联系介绍到涉案工地提供劳务,施工现场有贾某某负责,袁某的工资由贾某某发放。2020年12月15日,袁某在涉案工地提供劳务过程中不慎摔伤,当日送入医院,住院30天。2021.6.18鉴定为9级伤残 确定误工期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

委托人公司负责人一直秉承诚信原则做事业,此次在疫情期间遇到这种情况也犯了难,最后找到我们律师团队,在我们细致分析案情和证据后,根据证据内容梳理出了证据目录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庭审前,在我们律师团队纪律师、王律师、廉律师的指导下,当事人把能找的证据收集齐了,律师团队把庭审方案确定下来。

庭审过程

接收委托后,律师团队做了相关分析:首先明确法律关系,原告与谁形成劳务关系,谁是最终接受劳务的一方,委托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次,法律适用的问题,原告受伤虽然在民法典实施以前,但是受伤的事实延续到了出院,时间怎么确认;第三,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的金额,有没有不合理或者没有事实依据、合法证据的情况。之后,律师团队围绕这几个重点问题及时的开展的各项工作。

从接受委托到正式开庭只有短短3天时间,律师团队成员庭前认真准备,加班加点。2021723日,该案在蓟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庭上,原告诉称因劳务致伤,向被告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6万多元。庭审过程中,原、被告之间围绕三个争议焦点展开辩论。一是关于劳务关系、二是法律适用问题、三是关于原告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其中,关于劳务关系,团队律师认为,原告经由被告贾某某联系介绍到涉案工地提供劳务,并由贾某某发放工资,系受贾某某雇佣,而非直接受雇委托人公司。被告贾某某辩称,其为委托人公司管理工地,受委托人公司雇佣而非分包关系。而团队律师认为,委托人公司支付贾某某的均为工程款项目施工款,并非单纯的劳动报酬,而且在庭审中查明的相关微信转账记录显示,如果按贾某某所主张,其受委托人公司雇佣而非分包,则委托人公司支付给贾某某的应为劳务报酬,劳务报酬无论按月还是按日支付均应具有一定的规律性,而贾某某提交的转账记录完全体现不出劳务报酬的相关性。其次,在袁某发生事故后,贾某某负责运送其就医、垫付相应医药费用,也能够间接反映,袁某因受贾某某雇佣,贾某某应负相关赔偿责任。同时,袁某在此次事故中,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自身受伤,应承担过错责任。

最终法院采信了我们按照当事人各自过程程度、原因力及作用力大小的意见原告承担40%的责任,委托人公司与雇主贾某某连带承担60%的责任。我们为委托人减少了20万多元的赔偿数额。通过律师对该案件全方位的分析(主要是时间成本和所耗精力),最终法院采信了我们的答辩意见,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公平的结果。

律师总结1

1、袁某究竟与谁形成劳务关系,谁是接受劳务的一方?经过法庭事实调查,法院确认委托人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贾某某,袁某经贾某某介绍到涉案工地工作,工资由贾某某发放,袁刚与贾某某之间形成个人劳务关系,而非与委托人公司形成劳务关系。贾某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提示安全注意。袁某在此次事故中,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自身受伤,应承担过错责任。

2、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

律师团认为袁某从出事故到出院均为损害事实发生时间,故应以出院的时间即民法典已正式实施为时间节点。法院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更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故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3、作为被告的代理人,针对原告和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以及提交的每一份证据,进行仔细的分析、质证;细心分析揣摩法官的裁判思路和导向,从各个角度为争取委托人的权益做最大的努力。即便是庭后,团队律师针对原告庭上提出的误工费、护理费的赔偿标准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等问题向法院提交了补充意见。团队律师精益求精的专业态度也获得了法官的尊敬与认可。最终法院采信了我们的答辩意见,对比原告36万多元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判决18万多元。经过我们律师团队的努力,为当事人降低了20万多元的赔偿数额,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平的结果,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4、团队的力量很强大,可以实现1+1>2的效果。尤其是疑难杂症案件,团队经过研讨和头脑风暴,往往能拨云见月、独辟蹊径。这也是咱们所成立之初的发展理念——“明理求法、智合笃行”:明世间之理,求优宜之法,合众人之智,笃大道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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