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未妥处,故意伤害获缓刑(刑事辩护词)

2018/03/17 19:16:17 查看1014次 来源:梁小龙律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受XX区人民法院的指定,XX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梁小龙律师为本案被告人董某成提供法律援助,经过庭前阅卷和参加庭审活动,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没有异议,现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对被告人的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综合考量。

  一、本案被告人董某成与被害人董某利系邻居,双方因道路通行问题引发纠纷,在矛盾的解决过程中双方没有妥善、理性处理,导致矛盾激化,案件的产生有特定的原因和因素,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二、本案被告人董某成与被害人董某利之间存在相互斗殴行为,且两人各有损伤,只不过被害人董某利的伤情较重,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刚刚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被告人董某成的犯罪情节轻微。

  三、被告人董某成在本案各个阶段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对自己伤害他人的行为十分悔恨,悔罪态度十分诚恳。

  四、被告人董某成在家庭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多方向亲戚朋友借款,在本案开庭前已积极赔偿被害人董某利各项经济损失26000元,已就本案引起的矛盾纠纷与被害人董某利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董某利的完全谅解。

  五、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案件审理效率。

  综上,本案因邻里纠纷引起,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董某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时,被告人在庭前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与被害人董某利就矛盾纠纷达成和解协议,保证今后永不再犯。综合以上情节,人民法院应本着以人为本、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彻底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考虑,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人:梁小龙

  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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