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发病时杀人,因缺乏刑事能力被强制医疗(刑事代理词)

2018/03/17 19:33:26 查看334次 来源:梁小龙律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受XX区人民法院的指定,XX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梁小龙律师为锁某某强制医疗申请一案中涉案精神病人锁某某提供法律援助,经过庭前阅卷和参加庭审活动,现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本案的涉案精神病人锁某某虽然有伤害被害人王某某、吕某某的事实,但因其经鉴定患酒精性精神病,作案时受幻听和被害妄想的支配,对行为丧失了辩认和控制能力,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因此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依法撤销刑事案件。

  2017年8月15日13时许,涉案精神病人锁某某在XX区XX镇XX村路边,用随身携带的镢头将被害人王某某头部打伤,并将被害人吕某某头部、耳部和左肩部打伤,被害人王某某被送往医院后因伤势严重而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左颞部受钝器打击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吕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本案发生后,XX市公安局XX分局于2017年8月16日决定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对涉案精神病人锁某某进行刑事拘留。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涉案精神病人锁某某精神不正常,遂于2017年8月18日依法聘请XXXX司法精神病鉴定所对涉案精神病人锁某某在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XXXX司法精神病鉴定所于2017年8月23日受理,经过依法鉴定,“被鉴定人锁某某患酒精性精神病,作案时受幻听和被害妄想的支配,对行为丧失了辩认和控制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据此,XX市公安局XX分局于2017年8月30日将涉案精神病人予以释放,并于2017年9月12日依法作出XXXX(预)撤决字[2017]32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撤销此案,并依法向XX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建议。

  二、本案中的涉案精神病人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涉案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人民法院应依法决定对涉案精神病人强制医疗。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审查本案的全部案件材料,查明了涉案精神病人锁某某拿着镢头击打被害人王某某和吕某某的事实,并查明了涉案精神病人锁某某“患酒精性精神病,作案时受幻听和被害妄想的支配,对行为丧失了辩认和控制能力,属于于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事实,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同时,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涉案精神病人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法律依据正确无误。

  综上所述,涉案精神病人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决定对其强制医疗,以防止涉案精神病人继续危害社会。

  代理人:梁小龙

  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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