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三个关键环节

2018/03/18 13:49:57 查看172次 来源:柳位禄律师

  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三个关键环节

  柳位禄律师

  医疗纠纷是民事侵权中专业性、复杂性最强的一类诉讼,这类案件的处理对任何一方参与人都是极为头痛的事情,而对缺少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患方而言更是难上加难。下面我将从维护患方权益这个角度出发,简述医疗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几个关键环节:

  一、取证环节

  取证对于任何一类诉讼来说都是排在首位的,正所谓“证据为诉讼之王”,没有充分、确凿、真实有效的证据就难以证明己方所主张的事实,即使是证据的证明力不强也很可能要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而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最为关键,甚至是唯一的证据材料莫过于病历资料,但该证据材料是由医方制作和保管的,因此对于医方而言其具有掌握证据的便利性,而且可以根据需要对该证据做相应的处理。因此,为保证涉案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免医方对病历进行处理,患方应当及时复印、封存病历等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

  那么患方何时复印、封存病历是最佳时机呢?一般而言,在出现医疗纠纷时或者在怀疑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可能存在不当行为时,即可复印和封存病历。不过在现实中,一旦患方要求复印或封存病历,医方就会有各种各样的借口不予复印或封存,这就需要我们在取证时讲究方式方法,并且要与医方死抠法律法规,将他们的借口一一驳回。同时,在复印或封存之后要注意复印件和封存件的固定和保存。在现实操作中,许多患者往往忽视固定证据的重要性,他们一旦遇到医疗纠纷往往会选择找医院“讨说法”,甚至有些情绪激动的患者或家属不惜进行“医闹”,但这些做法都是不可取的,而且从维护自身切实合法权益来说,是适得其反的。古语云“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我认为在诉讼中可以这样说“程序未动证据先行”,在其他民事诉讼中程序启动前搜集证据只是一般风险防范,但在医疗纠纷中“讨说法”前固定证据却是对关键事实的固定,是为自己维权准确铺路。当然,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不止只有病历资料这一种证据,其他辅助证据的收集也很关键,也应当注重其方式方法。

  二、质证环节

  医疗纠纷案件的质证,主要是对涉案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系进行质证,似乎这样的质证与普通诉讼案件的质证是一样的,但质证的环节却是极为复杂的,质证的结果也会严重影响案件的走向。一般而言,对于病历资料与案件的关联性是无需置疑的,但真实性,合法性就需要仔细斟酌。因此,在医疗纠纷中病历质证环节是极为重要的环节,能否把控这一环节对案件的胜败有重要影响。在现实中,有些法官会以自己不懂医为由直接要求患方认可病历的真实性,然后很利索的委托鉴定。而患方在“凡医疗纠纷就一定要鉴定”的错误思想的指导下,也很爽快的在庭审中认可了病历的真实性。等到了鉴定机构,患方发现部分病历与事实不符,部分病历甚至是伪造的,此时他又会不予认可病历的真实性,认为病历是不真实的,甚至有些患者在等到鉴定结果出来后,觉得结果不满意,就推定认为是病历不真实的原因。但这一切为时晚矣,因为你在庭审笔录中白纸黑字认可了病历的真实性了。

  患方重视病历取证是在源头上重视病历证据的重要性,质证则是在质量上把控病历的有效性。对于不懂医的患方而言,要在短时间的庭审过程中辨认出病历的真伪,找出病历有没有伪造、篡改、销毁的事实存在是很难的。所以,患方对病历质证要着重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一方面要重视庭前阅卷或复印卷宗。患方尽可能在庭前将医方提交给法院的证据材料复印出来,然后仔细阅读分析,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医方伪造、篡改、销毁病历的事实。另一方面,患方在阅读分析病历时要结合医学知识和法律法规,既要强调技术上的违反临床规范性,又要病历上的违法性。当然在阅读病历的过程中如果只是一般的文字错误或修改,而不是对关键问题的篡改是可以忽略的。最后,要将阅读中找出的关键问题形成文字,方便庭审中陈述,如果方便可以将自己电子版交给书记员以便拷贝记录。仔细阅读分析病历资料,是质证工作的需要,也是鉴定前的必要工作,只有经过质证的病历资料,才是比较客观的鉴定材料,也才能从中分析出医方是否存在过错。当然,通过质证才能明确案件能否进入鉴定程序,才能明确案件是通过鉴定来确定责任,还是可以直接应用法律法规来确定医方责任。

  三、鉴定环节

  鉴定程序在医疗纠纷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患方最终如何应用前期取证、质证环节所固定下来的证据的一个环节。由于法官、患方很有可能都不具有医学知识,那么只有医方懂医,但医方不可能也不应该主动确定自己有责任或者没有责任。司法实践中,法官为了判定责任,便于结案,往往会组织双方进行相关鉴定,那么鉴定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位置自然是举足轻重的,有时还是案件的决定性环节。因此,患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当充分抓住这个环节赋予其维权的机会。

  如前所述,在法庭委托之前医患双方一般已经经历了病历质证这一环节,患方对病历上所能显示出的问题也应经心中有数。接下来就是自己如何应用已经掌握的信息,并让鉴定专家听到你的观点。一般而言,鉴定机构都会召开听证会,并组织医患双方陈述各自的观点,即使不召开听证会,也会要求医患双方提交书面的陈述意见。无论是何种形式陈述意见,对患方而言都是一次有利的机会,患方应当充分利用这次机会陈述意见。由于鉴定专家在听证会的时间或者阅读书面陈述意见的时间很短,因此患方陈述意见应当条理清楚、言简意赅,篇幅不宜过长,但医方存在的医疗过错或违法行为等关键性问题应当清晰的表达出来,并能够有效的让鉴定专家知晓。只有你的观点让鉴定专家知晓的情况下,他才可能在分析案件时考虑患方所认为的医疗过错是否存在,才会在最终的鉴定意见中呈现患方意见或者对患方错误观点进行解释。因此,对患方而言鉴定环节是对其案子定“生死”的环节,但究竟是“生”是“死”,关键就看自己如何应用手中所掌握的证据信息了。

  综上,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患方应当注重证据的取得、证据的固定,证据的应用等关键环节,充分利用证据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系作者工作经验的积累,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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