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约方解约后,有权主张违约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2021/09/13 13:59:13 查看385次 来源:杜红涛律师

守约方解约后,有权主张违约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一则武汉债务合同案例,2012年,开发公司与童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后者以现金加建成物业共1亿元对价承包前者开发项目。2015年,双方与刘某签订项目承包变更协议,约定由刘某代替童某,全面接手项目。该武汉债务合同案中因刘某嗣后未在与开发公司补充协议约定期限内处理与建筑公司债务问题,开发公司依约发函解约后,诉请刘某赔偿可得利益损失7000万元。

    ①该武汉债务合同案从项目承包变更协议签订后履行情况看,刘某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好问题,所以该武汉债务合同案中刘某是存在违约行为。此亦可从开发公司与刘某、建筑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得以佐证。在刘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收到解约函后曾明确提出异议,亦未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效力情形下,应认定刘某同意开发公司介入以自有资金偿还建筑公司债务之行为,应视为刘某认可其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解决案涉项目债务问题,故补充协议仍发生解除合同效力,且案涉合同解除方式为约定解除。

    ②存在违约行为情况下,守约方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是选择解除合同。而合同解除后必然涉及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问题。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是对债务不履行的赔偿,法律规定可得利益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加重当事人违约成本,以期遏制违约行为发生,督促当事人诚信履约,保护守约方信赖利益,并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如在因违约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情况下,将损害赔偿范围仅限定于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产生的损失,不将可得利益损失纳入其中,显然将会在一定程度上鼓励甚至纵容当事人违约行为发生,亦不符合法律关于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立法初衷。因而,可以并且应当将可得利益纳入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范围,但应以不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为限。

    ③该武汉债务合同案中,根据内部承包协议约定,如协议得以完全履行完毕,开发公司将可获得约定收益。作为内部承包协议当事人,童某应可预见违反合同可能给开发公司造成的损失,而作为案涉项目承包权利义务承接人的刘某亦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根据评估价格、合同约定的承包总价款、股权转让价格,并综合考虑因房地产市场变化所带来的不确定性等因素,酌情认定刘某应赔偿开发公司1400万元可得利益损失。

    该武汉债务合同案中的实务要点: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在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有权向违约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赔偿范围应遵循可预见性原则。

    我是武汉律师——杜律师,遇到债务合同纠纷可与我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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