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2018/03/18 19:29:21 查看288次 来源:高维律师

  拆迁安置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作者/高维律师

  离婚案件如果涉及房屋拆迁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拆迁房屋的利益属于其他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前提是该财产利益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时,拆迁安置房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拆迁安置房系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被拆迁房屋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那么该拆迁安置利益实际上是双方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上的转化,故该拆迁安置房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拆迁安置房系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的个人婚前不动产在婚后因拆迁而取得的安置不动产或者安置房屋是对前一不动产物权的补偿,实际上同样是一方个人财产的一种形式上的转化,故该拆迁安置房当然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另外,在拆迁安置补偿中,一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对被拆迁房屋本身财产价值的补偿,该部分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一部分是对房屋居住人的安置奖励费,这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三、拆迁安置房系家庭共有财产

  如果被拆迁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则应当以分家析产纠纷另案起诉。对共有财产的分割,一般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同时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来分割。具体分割时,需要结合当地拆迁政策、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以及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相关内容,对于拆迁安置补偿利益作如下认定:

  1、拆迁安置房及经济发展用房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考虑我国土地法关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作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一般按户享有宅基地亦享有使用权,拆迁安置房及经济发展用房一般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2、拆迁改造所产生过渡费、搬家费、奖励等款项均属其家庭共同财产。

  3、按人所分征地款属个人财产。

  上述情形为一般情况,具体到离婚或者分家析产个案中,仍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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