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收费停车场被损坏,停车场是否承担责任

2018/03/19 19:39:41 查看564次 来源:陈磊律师

  2014年某月某日,张某某将其所有车辆停放于某购物中心撤下停车场,并将车辆钥匙交给停车场管理员保管。当日中午14点左右,张某某购物结束停车场取车发现车辆受损,天窗被人为破碎,遂立即通知停车场收费单位。在向交涉未果后,张某某报案。后张某某将受损车辆送至某维修厂维修。车辆维修好后,维修厂通知张某某取车,张某某为此支付了修车费2万元。张某某又与相关单位协商赔偿事宜,该单位拒绝赔偿,该停车场收费每小时十元,同时,由于该停车场未安装监控设备,无法确定到底是谁砸坏了汽车。

  本案如果诉至法院,张某某要求停车场运营单位赔偿是否可行?停车场与张某某是否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在此次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违约)?

  根据研究过去的司法判例和相关法律,我们对上面的问题进行逐一解答:

  首先,张某有权当然可以诉至法院要求停车场运营单位赔偿其维修车辆所付出的费用。

  其次,张某某与停车场运营单位是否慈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保管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保管物交付的目的是为了让保管人进行保管,要求寄托人将对保管物的占有及控制权暂时转移给保管人,虽然本案中张某某将钥匙交给了停车场,但是并不代表车辆已经车辆的占有及控制权交给了停车场,停车场临时保管车钥匙,只是为了在其后的车辆要挪车时,停车场工作人员可以将车挪走,让其后面的车辆可以使出。所以双方之间并不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本案应当为场地租赁合同纠纷,停车场的义务是提供停车位给张某某使用,张某某的义务是支付停车位租金。

  最后,停车场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虽然对于停车场来说,只要交付了停车位给张某某,那么其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完成,但是其在停车场并未安装监控设备,导致不能确定是何人损坏了车辆,不能找到真正的责任,对此停车场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一司法实践中,这样的赔偿一般不会超过百分之五十。

  本案的情况并不能推而广之,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特殊之处,有些停车场停车可能会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这需要结合收费标准,钥匙是否交付,车辆占有及控制权是否已经暂时移转来确定。

  在此提醒各位车主,进入收费停车场已经保管好相关单据和收费凭证,上车前先检查车辆是否受损,然后在驶出停车场,如果法院车辆受损,应在停车场内报警,否则车辆一旦开出停车场,你就很难举证证明你的车是在停车场被损坏的,你就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本文作者:陈磊,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民商事领域,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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