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两卡构成帮信犯罪中“客观方面”的认定

2021/09/15 13:49:07 查看233次 来源:赵磊律师


所谓帮信罪,指的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的行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了几种客观行为:第一种、提供互联网接入;第二种:提供服务器托管;第三种:提供网络存储;第四种: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第五:提供广告推广;第六:支付结算帮助。
一、互联网接入
    互联网接入,顾名思义就是帮助用户接入Internet。现阶段互联网接入服务有电话线拨号接入、ADSL接入、光纤宽带接入、无线网络等方式。这一规定主要针对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如果其明知他人利用其接入服务实施犯罪,仍继续让对方使用,情节严重的,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
    这类主体涉及犯罪并不少见,互联网接入并不仅仅针对移动、联通、电信等服务商,还涉及众多接入代办公司。移动等国企属于物理网络的提供商,上层还存在众多的网络接口提供商。

二、服务器托管

  服务器托管,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机房的服务。实务中,主要具备一定条件,取得电信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业务经营许可证,既可以进行营业。

对于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而言,服务器几乎标配。为了更好实施诈骗行为,犯罪分子常会独立开发钓鱼网站或app,此时就需要用到运行网站的服务器。鉴于服务器运行条件的限制,犯罪分子常常会将服务器委托给服务器托管单位。

实践中,托管服务器一般是由犯罪分子通过远程方式进行维护,托管方则负责提供稳定的电源、宽带、温湿度等物理环境。
    针对服务器托管的行为规范,如果服务器托管单位明知被托管方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网络存储
    网络存储通常是指通过网络存储、管理数据的载体空间,如常用的百度网盘、QQ中转站等,但又不仅仅这些,实际上主要是能够提供互联网存储功能的单位或企业都属于本规定的犯罪主体。
四、通讯传输

通讯传输是指用户之间传输信息的通路。主要包括建立专用网络的VPN技术及用于信息沟通交流的网络交流软件。

VPN就是翻墙技术,绕过相应的IP封锁,实现对网络内容的访问。网络信息交流软件则常建立在能够翻墙条件下进行使用。
五、广告推广

互联网生意必须获取流量,信息网络犯罪也不例外,通过获取更多流量,让更多潜在的被害人上钩。

信息网络犯罪的广告推广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人做广告,拉客户;另一种情况是为他人设立的犯罪网站拉广告客户,从而获得广告收入。
六、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官方称谓:非法支付结算。司法实践中有单位和个人。

所谓的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实际上就是洗钱,包括收款、转账、取款等活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很多行话都是跟洗钱有关:水房、跑分、车手、卡农、菜商、料商、四件套、八件套等等。

关于前述相关词语会另文阐述,在此不再进行赘述。

此外,除上述明确列举的几种技术支持外,常见的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方式还有销售赌博网站代码,为病毒、木马程序提供免杀服务,为网络盗窃、QQ视频诈骗制作专用木马程序,为设立钓鱼网站等提供技术支持等行为。

而在“两卡”犯罪中,其客观方面是否满足帮信罪的条件,需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该条文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该条第一款规定了一般入罪标准,第二款明确规定了特殊入罪标准。

该条第一款规定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条第二款规定了“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文章编辑:王天娇

来源: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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