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出资购房该出资款如何确定?

2018/03/20 23:42:41 查看181次 来源:韦勇律师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该出资款如何确定?

  导言:

  现代社会,高昂的房价永远是年轻人婚姻生活中的障碍,因此父母出资为子女出资买房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正是如此,一旦涉及离婚要分割房产的时候就会出现很多纠纷,那么,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出资额”到底应该如何确定?

  律师观点:

  在实践中,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有多种情形,因此要进行分类讨论。

  情形一:婚后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1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认定该出资额是属于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般来说,法院不支持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情形二: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2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情形三:婚后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对方或夫妻双方名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二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该出资款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要主张该出资额是对个人的赠与或借款,则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

  下面根据几个具体案例来分析:

  Ø 婚后一方父母或者双方部分出资购置房产,房产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的,在实践中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出资额为仅赠与一方,则该出资额属于对夫妻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实践中也可以出资一方的子女可以在分割时适当多分。

  在(2016)沪01民终783号案中,李大霆、陈黎凤系李仲坤的父母。李仲坤、赵侃如于2013年8月10日登记结婚。2013年十月,李大霆、陈黎凤将位于上海市黄浦区的房屋出售置换成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房屋。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房屋房产证上产权人只有李仲坤和赵侃如的名字。法院认为,当事人及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产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在(2012)杨民一(民)初字第6123号案中,两被告系夫妻,原告与被告贺某系父女。两被告于2009年登记结婚。同年,为两被告结婚购房,原告借给两被告17.5万元,用于支付上海一处房产的全部首付款。当时被告贺某写了借条,但是由于时间长久,目前借条无法提供。法院认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17.5万元为借款,因此该出资款认定为系原告对两被告购房的赠与。

  在(2017)沪0114民初4232号案中,原、被告于2015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该房屋的购买合同系原、被告共同签署,且该房屋由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被告父母部分出资购置该房屋,但是其未提供出资时书面声明或约定出资系赠与被告一方的证据。法院认为,该房屋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于离婚分割,出资一方子女可以适当多分。

  Ø 婚后父母一方部分出资购买房产且登记在一方名下,在实践中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仅仅为给予自己的子女的赠与,则法院认为是该出资额仅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剩余由夫妻二人负担的房产出资额为夫妻共有财产。

  在(2013)昌民初字第10986号案中,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登记结婚。2003年被告作为买受人购买了一处房产且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被告父亲称,购买房产时其出资的15万余元仅仅是对被告的个人赠与。法院认为,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一般不会考虑子女婚姻解体的情况,按照习惯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将诉争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同时也侵害了出资父母的利益。本案中,被告父亲的出资行为发生在原告与被告吴结婚后,且诉争房屋登记在吴名下,结合吴治才的证人证言,本院认为被告父亲的出资为对被告的赠与。

  在(2010)闵民一(民)初字第12686号案中,原告与被告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被告操办了购房事宜其父母用自有存款及向徐某借款10万元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余款由其与被告共同支付。且该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法院认为,被告父母的出资额系单方赠与,行对应之产权利益属被告一人享有。而剩余的房产出资额推定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出资。

  Ø 在实践中如果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双方购买房产且也是房产产权人之一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则有产权人按照出资比例按份共有

  在(2013)长民四(民)初字第942号案为原告齐某与被告胡某、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两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与被告胡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9年,原告与两被告共同作为买受人购买了一处房产,该房产等在该三人名下,系共同共有。法院认为,根据宗某自身系产权人之一的事实,以及陈述中并不能认定宗某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系争房产,由原告和两被告按照出资比例按份享有。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