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参保下的待遇给付问题

2021/09/16 14:25:06 查看107次 来源: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网约工的重复参保主要体现在以居民身份和以职工身份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之中。这实质上并不是一个伴随着平台经济就业形态产生的新问题,而是自我国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作为职工社会保险的自愿参保群体之后就已经产生的问题,由于这些人员往往也参保了居民社会保险,于是就产生了重复参保能否重复给付的问题。随着共享经济的蓬勃发展为城乡居民提供了更多的灵活就业机会,这个老问题被重新提起,成为共享经济从业者参保社会保险制度设计中不能忽略的内容。整体而言,网约工的重复参保制度应当从社会保险的基本原理出发,并综合考虑各项社会保险作为国家福利制度要实现的功能来设计。

   商业保险可以依据其给付方式区分为补偿型保险和定额给付型保险,以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一般都是补偿型保险,由此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得超过保险标的本身的价值,而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一般都是定额给付型保险,原因在于人的价值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由于医疗费用也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因此医疗保险也有以医疗费用为标的的补偿型保险。社会医疗保险遵循实物给付原则,这是其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之一,如果借鉴商业保险的分类方法,社会医疗保险可以归入补偿型保险之列。按照社会保险法对实物给付原则的相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本统筹地区就医时产生的医疗费用,除自负部分外,由医保支付的部分由医疗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而在异地产生的医疗费用,在目前已经建立异地直接结算制度的统筹地区之间也按照这一方式结算,在没有建立该制度的统筹地区之间,由参保人先行垫付,而后在参保地报销。由于医疗费用原始报销单据是独一无二的,因此在实践中并无重复支付的可能,这也是基本医疗保险作为补偿型保险的特征所决定的。

   我是长沙劳动仲裁的律师,有任何劳动仲裁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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