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参保下的待遇给付问题(二)

2021/09/16 14:25:52 查看85次 来源: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需要指出的是,参保人以多种身份参保基本医疗保险,实质上是为各项保险都贡献了保费,但是获得的待遇却只能来源于某一种保险,这对于参保人而言无疑是承担了不必要的负担。鉴于我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即除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家庭成员外,所有成员都应当缴费参保),应当允许已经以强制参保人身份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网约工豁免作为家庭成员参保居民医保。如果网约工在两项保险中都参保,在发生医疗费用时可以选择由待遇水平较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同时允许其在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从居民医保中退保。这样就全面贯彻了基本医疗保险作为补偿型保险的性质并遵守了社会保险的实物给付原则,同时还兼顾了在多个险种中参保和缴费的公平性。

   网约工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自愿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还可以自愿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那么在达到各自要求的领取养老金待遇标准时,是否可以同时申领?

   在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体系中,职工和居民是两种不同的身份,分别对应了不同的参保和缴费方式,政府补贴的方式也迥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采取自愿和强制相结合的参保方式,并采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积累相结合的缴费方式,缴费基数和比例都由法律统一规定,政府补贴主要体现在养老金给付阶段;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采取自愿参保的方式,只建立个人账户,分为若干项缴费标准,参保人自行选择,贯彻多缴多得的原则,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体现在对缴费的补贴中,同时政府补贴还体现在作为养老金待遇组成部分的基础养老金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享有更多的契约自由,同时享受了更高比例的政府补贴,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比,居民保险更像是一项带有私法色彩的国家福利制度。也就是说,这两项制度是针对不同的公民群体设立的,有着各自不同的功能,同一公民不可能在同一时期拥有两种不同的身份,因此不应当允许重复参保,即使重复参保也不应当领取两份待遇。

   我是长沙劳动仲裁的律师,有任何劳动仲裁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