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2018/03/26 18:03:44 查看1009次 来源:曾居能律师

  曾居能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需要认真的审查判断,因为不少案件中证人存在并非真实感知事实,但因为种种原因出庭做伪证的情形。虽然在庭审作证阶段,都要告知证人做假证的法律责任,但实际上,即便是证人做了伪证,受到追究的很少,所以,律师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需要仔细甄别判断,进行综合的分析,才能及时正确的揭露伪证的本来面目。

  一、证人证言的审查

  1.审查证人作证资格,质疑证言的合法性

  证言有很大的主观性,容易受到证人主观意识的干扰和影响,因此,生活、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当然,在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中,这样的情况很少见,但还是应该予以重视,重点要审查其精神状况,审查感知能力和表达能力,还要审查其所做证言是否符合其年龄特征。

  2.审查证人与案件处理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如果证人与案件当事人存在亲属、邻居、恩怨等利害关系,从维护关系或是泄愤等角度出发,证人做伪证的可能性较大,真实性存疑,相反则可信度较高。

  3.是否符合直接言词证据原则

  证人出庭作证是基本要求,除非是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限于以下情形:1.年迈体弱行动不便难以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4.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出庭的;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原则上而言,除了以上几种情形,证人都应该出庭作证,不出庭作证则不得采信。因为证人只有在法庭上接受各方的询问才能真实的判断证人所做证言是否存在猜测、判断和推测,更容易审查证言是否是其自身直接感知和认识的事情。

  4.审查证人作证的场所、环境。根据证人的描述,记录证言,在通过法庭询问的方式让证人完善证言的各个要素,然后判断证人当时所处环境和场所,是否存在干扰,是否能够真实的亲自感知和经历。因为证人也许在现场,但他所知悉的东西并不一定就是他看到、听到的,也许是他所在的环境不具备看到、听到的条件,但事后听别人描述,在作证的时候证人把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和听来的事情混为一谈,结果显然不具真实性。当然,这里还包含一个意思,证人不一定就是现场亲历者,往往是道听途说,甚至直接来源于当事人的陈述,结果证人也出庭作证,不详细询问证人不知道他亲历的事情和听来的事情在法律上是有区别的,但稍有经验的律师是完全可以通过发问的方式询问出来的。我在办理一起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另一被告为了推卸责任申请的证人,在我问到最后一个问题的时候,证人就然回答:“这个问题昨天晚上他们没有说过。”很显然,这样的证言当然为假。

  5.审查证人的一贯表现。证人是个什么样的人,是否诚实可信,对证言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如果证人本人人品不可靠,其证人的可信度就得大打折扣。当然,一般而言,在法庭上直接质疑证人的人品本身存在困难,因为没有证据证实证人存在品德缺陷,但这可以给我们提个醒,让我充分注意他所做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6.审查证人出庭方式,对于不出庭的证人证言,要审查其不出庭的原因,以及证言的呈现方式。证人出庭需要经过申请,因此,凡不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均应该认为不具合法性,当然,按照民诉法解释,即便证据逾期提交,确实与审理案件密切相关,也应该得到采信,即便提出不具备合法性,证言只要真实也会得到采信。但是,当我们提出合法性质疑后,会影响法官对证言审查判断。对于不予出庭的证人证言,一是要注意审查不出庭的原因究竟什么;二是要审查证人不出庭他的证言以什么方式呈现,如不是实时视频的话,应该审查证言来源、证言如何取得、载体是否为原件等等。

  二、证人证言的判断

  1.证人证言相互之间是否一致。一般而言,两名以上证人对同一待证事实进行证实,只要能够印证或是主要事实基本能够印证,会得到采信。但是,如果证人证人证言在时间、地点等关键性要素上存在矛盾甚至是不能排除、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地方,证人证言得到采信的可能性较小。

  2.证言和其它证据之间是否一致。一个诉讼,除了证人证言,一般都会有其它证据,因此,在审查判断证据“三性”时,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考虑,审查和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和冲突,综合后是否符合证明标准和证据标准的要求。

  3.证言和诉称(或答辩、抗辩)是否一致。审查证人证言还要审查证言是否和对方的诉辩主张一致,一定要注意诉状或答辩状等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凡是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中确认的事实,属于对方自认的事实,自认事实的证明效力很高,如无相反确实有效证据予以证实自认事实为假,则可以直接认定。

  4.证人证言和其证明体系是否存在矛盾和冲突。我们讲,单独的证据只能证明一个事实,或是事实的一个部分,还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看,只有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才是裁判依据。所以,将证人证言放在证明体系中,是否存在不协调的地方,是否存在矛盾等等,因为如果单独的看证据,可能看不出什么毛病,但一旦放在这个证明体系中,其毛病可能就会凸显。

  5.证人证言放在证明体系中,是否能够完全的证明诉讼主张(或抗辩主张)。除了以上说的,我们还要注意一个问题,也就是证人证言放在整个证明体系中能够证明什么、不能证明什么,这一定要注意区分,证据和对方的证明体系没有问题,并不代表他主张的事实就是证据证明的事实一致,所以,还要看待证事实和证据之间的关系。

  6.用待证事实反向审查证言等证据。对方的主张是什么,我们可以清晰的列举出诉辩主张成立的待证事实是什么,既然如此,我们可以反向来审查待证事实有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如果没有,则主张不成立。因为事情之间的联系以及思维的关联性,我们很容易忽视有些待证事实没有证据证实。所以,在审查证人证言的时候,我们要注意使用待证事实反向审查对方的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

  7.发问,让证人不能自圆其说或是让其证言和其它证据相互矛盾

  在办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我代理被告,原告申请在合同上签字的见证人出庭证实合同签订的真实性,在证人进法庭作证之前,我申请对原告进行发问,主要问了合同签订的时间、场所、在场人、如何付钱等等,原告一一作了回答,基本上和合同上的一致。证人做完证,就问原告的问题再问证人,结果在合同签订时间、场所、支付款项等关键要素上都是矛盾,原告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在审查判断的基础上,做好法庭上对证人的询问很重要,不少证人证言为假,通过发问的方式可以让证人证言更加矛盾、更加不符合常理,这样,在接下来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就更加有的放矢。

  曾居能律师,执业机构: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昭阳区海楼路交投商务酒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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