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公死亡,近亲属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2018/03/26 18:20:52 查看325次 来源:申思律师

  

案 例

  张某系张某某与魏某某的独生子,魏某某于张某去世前已故,张某生前未婚、无子女。周某某与张小城于2005年举行婚礼,但未领取结婚证。2015年,某高速公司与某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合作合同一份,约定某高速公路某桥梁扶手油漆工程中某区部分承包给被告某公司施工,工程工期为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8月30日。协议签订后,被告某公司又将其中刷漆项目分包给被告胡某某,胡某某雇佣张某等人施工,张某的报酬按150/天乘以出勤天数计算。2015年7月31日,胡某某组织张某等人在某高速公路上进行桥梁扶手油漆工程养护作业时,案外人李某某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胡某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在内的四人当天死亡,胡某某等人受伤。张某在涉案工程从事油漆粉刷工作期间,被告某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

  法律链接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社会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解析

  本案中,张某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即原告张某某可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某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依法赔偿张某某相关损失。

  某公司将涉案劳务项目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被告胡某某,被告胡某某雇佣张某从事上述承包劳务,张某不幸工亡,某公司应承担上述工伤保险责任,胡某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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