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2 14:57:00 查看3377次 来源: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股权激励的目的是激励劳动者干活,完成工作任务,或者是留住劳动者,或者是实现其他种种目的。但都会经历一个考核之后,员工才能拿到股权红利。根据激励的目的不同,可以由类似如劳动者工作到年底了没跳槽,达到了挽留人才的目的,可以在年终可按持股比例分红。或者劳动者完成了一年的销售业绩,年终时候也可以按持股比例分红。等等。这种分红很明显是一种奖励行为,是在劳动者达到某种考核要求后获得的奖励。相反,公司股东取得股权红利,则不需要考核股东作出何种贡献、完成何种业绩,只要公司有盈利,股东就有权要求公司按照持股份额取得红利。
我们并不能得出在持股激励下的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就股权分红纠纷是一般民事合同纠纷的结论,该规定是针对公司法意义上的出资股东因股权获得的收益不能列为工资。因此,员工就股权激励分红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并不使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实施股权激励的前提是其与被激励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实行股权激励计划,被激励员工并不能成为公司真正股东,不能拥有真实股权,只能根据持股份额获得分红收益,一旦员工离开用人单位后将自动丧失获得收益的权利。所以,用人单位实施股权激励的前提是公司与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员工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奖金、福利计划和股权激励组成,用人单位通过赠与员工虚拟股份,并进行分红是一种类似发放奖金的行为,仍然是薪酬的组成部分,由此引起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范畴。这种分红与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无关,也不会转化为正式的股权,可以视为员工工资争议,类似于奖金、工资提成。
如果用人单位将持股员工注册登记为公司股东,他们就股权分红产生的纠纷,就不能认定为劳动纠纷了。
我是长沙劳动仲裁的律师,有任何劳动仲裁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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