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人,离婚后一方可不可以撤销?

2021/09/23 17:02:11 查看130次 来源:赵旭律师

《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人,离婚后一方可不可以撤销?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里说明,《离婚协议》可以反悔。但未发现签订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的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其次,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但处分共有财产需2/3或全体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合考量,《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或赠与、子女抚养、探望频率、探望时间、共同债权债务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它是“整体化”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随意反悔,将影响《离婚协议》的整体性。更是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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