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合同可以解除?权利人又以何种方式解除合同?

2021/09/24 15:30:54 查看107次 来源:于会博律师

一、合同解除的事由


合同解除,即将已经成立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效力予以提前归零。合同基于当事人要约、承诺成立,也可以基于当事人合意或者法律规定事由经一方当事人通知或者提起诉讼、申请仲裁而解除。


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


1.合意解除


合意解除也称约定解除、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当事人协议而解除合同关系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合同合意解除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协商一致解除


所谓协商解除,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在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通过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约定条件解除


所谓约定条件解除,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事先约定,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特定情况时,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所谓法定解除,也称法定条件解除,是指基于并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时,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


    这种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是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赋权。这种权利是一种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选择权,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当事人享有的这种可以解除合同选择权,就叫合同法定解除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二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三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四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五是不定期合同的当事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 六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合同解除事由的竞合


     合同解除事由的竞合,是指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事由与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事由相同的情形。

     社会经济社会中这种情况十分常见,如合同当事人经常将上述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作为合同条款写入合同而成为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有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的情形。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与方式


1.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原《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对比合同法、民法典,就合同解除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民法典增添了“一年”的行使期限,与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相同,或者说保持了一致。而这个一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及延长的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


     就催告问题,当事人是否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这个“合理期限”很难界定,完全取决于个案具体情况。这需要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交易习惯、合同标的、合同类型以及诚信原则等进行综合判断。


     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关于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当事人催告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就规定为三个月。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上述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说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是有条件的除斥期间,而不是绝对期间。如果当事人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进行催告,无论是一年中的年初、抑或是年尾,只要是在一年之内,都应顺延三个月。


2.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应当告知对方,让对方知晓。对方的这种权利可以称之为知晓权。对方不知晓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解除权人的解除行为就无法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效果。同时,不让对方知晓,也剥夺了对方享有的法定异议权。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可以有两种方式告知对方:


  • 一是直接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对方;

  • 二是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告知对方。


    在第一种情形下,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不过,如果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在第二种情形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最终确认支持原告或者仲裁申请人的解除合同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此外,在第一种情形下,如果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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