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认定意见被推翻,量刑建议从三年减到一年!

2021/09/24 23:37:43 查看235929772次 来源:储博刚律师

价格认定意见被推翻,量刑建议从三年减到一年!

 

【涉嫌罪名】 盗窃罪

【公诉机关】 安徽省H市Y区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 安徽省H市Y区人民法院

【被 告 人】  何某林

【辩 护 人】 徐权峰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总部(合肥)一级合伙人,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主任。

储博刚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一、案情介绍

20211月19日,被告人何某林在安装空调之际因信用卡还款困难便萌生盗窃所维修住户姚某首饰的意图,20211月2215时许,被告人何某林趁被害人姚某家中无人之际,通过翻窗方式进入被害人家中,将其放置在卧室床头柜中的“老凤祥”牌黄金戒指一件(6.73g)、黄金手镯一件(38.12g)、黄金链坠一件(12.01g)、“老庙”牌黄金挂坠一件(3,13g)盗走。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鉴定和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估价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4987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上述四件黄金首饰。

二、办案过程

徐权峰、储博刚律师是在审查起诉后接受当事人委托,当时案件已经移送至法院,随后在向当事人及法院了解案情时,了解到法院因被告人认罪认罚,准备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这意味着留给辩护人的时间不多了,这对于初拿到案件的辩护人来说,压力无疑是巨大的。后面在研读卷宗的过程中,团队对于该案件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在案件定性方面,毫无疑问何某林实施的是盗窃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案件没有辩护的余地,尤其是在本案的关键证物——四件黄金首饰的认定上存在可以突破的空间。第一,四件首饰的品牌认定仅凭借被害人的描述,其与记载首饰基本信息的发票存在一定程度不匹配,甚至其中一张发票无法有效识别品牌名称,这对于所盗财物的价值认定是存疑的;第二,在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其对于所盗首饰品牌的供述与公诉方所提供的鉴定结果存在一定的出入,第三,所涉案的首饰在前期鉴定后已返还给被害者,未能随案移送至法院,具有被污染的可能性,并且就重新鉴定问题公诉方也拒绝与我们沟通,在后续审判阶段对于原物的客观性与真实性的认定更加困难。

针对以上疑点,辩护人一方面申请对涉案首饰的重新鉴定,以确定首饰的品牌与价值,同时向法院申请移送物证,防止首饰因被污染而影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另一方面因涉案首饰存在价值认定缺陷,未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标准,请求法院将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在辩护人的努力下,法院对涉案首饰进行重新鉴定,并变更了审判程序,检察院也因物证重新认定将量刑建议从有期徒刑三年变更为一年。

三、辩护思路

经过多次会见被告人何某林,查阅了案件的全部卷宗,本案依法按照普通程序如期开庭,针对本案事实以及证据存在的问题,辩护人向法庭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通过查阅卷宗,对于何某林所犯盗窃罪没有异议,但本案存在两个影响量刑的情节:一是对于涉案首饰的鉴定上存在品牌认识缺陷,在鉴定程序上,涉案首饰首次鉴定是以“老凤祥”牌进行价值评估的,后续虽然变更品牌并再次鉴定,但两次鉴定对于首饰品牌的定义完全来自于被害人所提供的供述与发票,对于涉案首饰的品牌并没有进行单独认定,这对涉案首饰的价值认定方面具有一定影响,且该涉案首饰在二次鉴定前已返还给被害人,不能排除检材被污染的可能性。二是本案中何某林存在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林积极退赃,并与被害人签订履行了刑事和解协议,存在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所以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将紧紧围绕着上述两点来展开。

(一)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本案存在鉴定程序违法的情形,鉴定意见的结论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2、本案中被盗首饰的品牌、价格等真实情况存疑。

(二)何某林迫于生活压力误入歧途,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三)被告人何某林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何某林构成坦白;

2、被告人何某林自愿认罪认罚,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主动退赃,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某林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真诚悔罪,且其社会危险性小,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满足《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的条件。所以,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何某林能够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帮助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四、办案结果

20218月6日,法院做出了判决,判决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何某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五、办案心得

就该案件而言,何某林在犯罪构成上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在证据层面,尤其是在鉴定意见方面存在论证不充分的现象。所谓鉴定意见,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是通过专门的人员依据专门的知识,按照专门的方法来解决专门的问题,其目的在于帮助法官对相关专业问题作出一个最终的判断。可以说在专业问题的判断上,鉴定意见对于法官的影响可谓是巨大的,因此我们对于鉴定意见的采纳必须要慎之又慎。

根据司法部在2016年新修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及《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对于鉴定意见的审查主要包括:1、鉴定机构是否存在资质;2、鉴定人是否具有资质或存在回避的情形;3、检材的可靠度;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5、鉴定程序、鉴定过程与方法是否符合相关要求;6、鉴定意见是否明确、是否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是否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等方面。上述案件所申请的二次鉴定即是了解到涉案首饰与相关发票的不一致、被告人供述的所盗物品与前次鉴定所认定的饰品品牌不一致而引起的重新鉴定。

而对于上述存在问题的鉴定意见,我们应敢于使用能够否认错误鉴定结论的诉讼措施,在发现鉴定意见存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八条所陈列的情形时,应及时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必要时还可以启动专家辅助人制度,请专家对该项鉴定意见做出相应的评判,就鉴定的相关问题与鉴定人进行举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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