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婚前产生的债权债务,婚后仍然可以追索

2021/09/25 16:18:26 查看129次 来源:乔正律师

前言:

两夫妻婚前产生债权债务,男方一直未予归还。婚后,夫妻感情破裂,女方要求男方偿还婚前债务,能否成功?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审结该案,特整理分享。

一、基本案情

张女士与王先生曾是朋友关系,2017年至2018年间,王先生多次以生活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张女士陆续借款37万元,并出具相应借条。借款到期后张女士多次催讨,王先生一直推脱没有钱归还。

 后来,张女士与王先生在交往中确立恋爱关系,并在2018年进行婚姻登记婚后两年,双方感情破裂,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张女士想起王先生婚前未归还的借款,遂诉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张女士认为,其与王先生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王先生曾经出具过借条,同时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的相关事实。借款到期后张女士也多次进行催讨,但王先生始终拖延未按期归还借款。故王先生理应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王先生辩称,两人目前系夫妻关系,虽然此债务系婚前债务,但婚后双方未签订书面财产协议,夫妻财产处于混同状态,在未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情况下,不宜进行判决。另外,该部分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该款项实际为双方共同的投资款,并非借款。故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庭审中王先生确认了在登记结婚之前,两人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属于王先生自认行为。同时张女士提供的证据材料均符合证据的证明标准,能够达到认定借贷关系的高度盖然性。基于此,法院认定张女士与王先生之间借贷关系成立。

  虽然张女士与王先生在发生借款之后进行了婚姻登记,但是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不能成为对之前两人借贷关系消灭的抗辩理由,也不可成为债务人拒绝归还借款的理由。王先生另抗辩款项系双方进行共同投资产生的共同债务,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上海金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张女士要求王先生归还借款以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债权债务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一般认为,在没有就婚前婚后财产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宜依照民间借贷关系予以处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双方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前,并且有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同时庭审中被告也对此进行确认,故不能按照混同进行处理。

  恋爱关系下情侣之间经济往来可能时常发生,若确实存在借贷关系,当事人应该保存完整的书面证据,例如借条以及转账凭证或能够明确体现款项为借款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这些证据能够使区双方真实借贷关系发生的款项流转区别于红包赠予、共同经营投资等。

    (本案一审判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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