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不还是否会坐牢

2018/03/29 18:08:35 查看252次 来源:蒋玉律师

  信用卡不还若符合“恶意透支”的情形,即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恶意透支”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三点:第一,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最常见的两种情形: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以及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第二,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第三,达到法定数额,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起点为一万元以上。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行为人使用信用卡的时候,需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和偿还能力,若出现信用卡透支的情形,在银行催收后尽快偿还,以免担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

  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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