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2018/03/29 20:11:20 查看164次 来源: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尽最大可能减少自身损失的一种方式,其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形因为双方已无争议,在此不做讨论。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单方或双方解除权和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权的情形,其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和条件则争议颇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是关于约定解除权的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合同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行为属于行使形成权,通知解除合同的行为一经成立便发生效力。但当事人可否不经通知直接向法院提起形成之诉请求判决解除合同?根据字面解释,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并未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如果法院直接受理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起诉并依职权作出相应判决,是否侵害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实务中,有直接驳回起诉的案例,也有受理并作出判决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对于同一份合同,确认其是否解除与直接判决其解除与否,法院都要依法进行审查,作出判决,法律赋予了法院对合同这一种“法”进行审查的权利,因此,如果当事人不经通知当事人对方直接向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合同,法院有权直接作出形成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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