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拆迁补偿不求人 看《物权法》如何保障您的权利

2018/03/30 11:06:39 查看883次 来源:即明拆迁律师

  遇到征地拆迁,你是不是经常有这样的困惑:明明知道征收方给出的征地补偿标准低,却不知道合法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究竟是什么,也明白征收方没有进行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就拆房占地的行为是违法的,就是说不清楚他们具体违反哪一条法律规定,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爱土拆迁律师团深刻理解各位被征收人的难处,今天,我们就来为大家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对征地拆迁相关的法律规定。

  物权法对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第四章的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中。对物权法进行了深入的学习和研究之后,我们可以概括解析一些基本结论,以供大家维权参考。

  一、征地拆迁须为公共利益,程序合法是基本前提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从以上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启动征地拆迁的基本前提,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这是对征地拆迁工作的基本要求。您可能会问,公共利益究竟是指哪些具体内容呢?

  一般来说,公共利益指六个方面:(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现实中,很多地方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干着违法拆迁的沟通,被征收人往往很难分辨,爱土拆迁律师团告诉你,是否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你可以直接请征收方出示征地审批文件,如果不能出示,即便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程序上也不合法,你是可以拒绝的。

  二、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从上述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农民土地被征收后,不但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而且还应该安排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应当怎么安排?一般来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来自三个方面:(一)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二)市、县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和会保障费用;(三)不足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解决。

  一些当事人反映,土地征收后,不但安置补助费领不到,还要被征地农民自掏腰包来缴纳社保费用,这是不合法的。另外,被征地农民是否参加社保,由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比如一些农民在城市打工,本身就有缴纳社保,这就不需要再参保一次,这个时候,安置补助费应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个人,征收方不能搞一刀切。

  三、征收房屋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法律对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采用了“依法予以拆迁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样比较笼统的说法,这是法律规定的全面性需要决定的,但是一些地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常常机械地执行法律条款。

  比如,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过程中,把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直接理解成保障被征收人的最低居住条件,不管你有多大面积的房屋,一律按照一个人固定的平米数来置换,多出的面积给予非常低的补偿,这是不合法的。

  爱土拆迁律师团提醒您:个人房屋被征收,只要是合法的房产,均应得到相应的补偿,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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