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得到法院认可?

2021/09/28 10:21:14 查看101次 来源:张勇锋律师

首先表明一个个人观点:夫妻间是否签订《忠诚协议》需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但凡有任何一方不愿意或者无奈签订了该协议。那么这份协议在我看来不是保障和承诺,而是夫妻情感破裂、夫妻婚姻关系走向终点的导火线。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社交活动的丰富多样,离婚率也越来越高,很多新婚夫妻就有了签订《忠诚协议》的想法,往往总会约定这么一个条款:任何一方背叛夫妻感情,则自愿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净身出户。那么夫妻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能否得到法院的认可?

夫妻忠诚协议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民法典第1043条提到: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所以针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各地的法院有不同认定。有法院认为忠诚协议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实现相互尊重、互相帮助、爱护对方、彼此忠诚的目的才签订的。如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也有法院认为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夫妻忠诚协议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不应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经济补偿的依据。

根据最新的民法典和司法解释及2021年法院的判例来看:

法院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结婚前后,为保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责任的协议。夫妻是否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当事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贡献大小、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通过司法裁判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

不能仅以《忠诚协议》为由提起诉讼,提起该诉讼的前提必须是离婚诉讼。

《忠诚协议》约定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一方感情背叛则净身出户”内容,系以夫妻关系身份为前提,基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身份性,虽以合同形式存在,但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发生,不属于合同编意义上的合同,故不宜纳入合同编财产关系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据此,夫妻忠诚协议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已经履行了赔偿等义务而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要求赔偿或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样亦不能通过诉讼方式强制予以履行,是否履行全凭当事人自愿。夫妻一方以对方违反协议约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故双方虽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但应建立在双方诚信自愿履行基础之上,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法律约束力,故不能通过外在法律的强制手段予以解决。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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