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毅律师:律师教您如何防范民间借贷风险

2018/03/31 14:49:40 查看244次 来源:方毅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会遇到,它与金融借贷相对应,是一组概念,金融借贷,简单地讲就是向金融机构借款,比如向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就是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比如向自然人或其他非金融企业借款。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相比主要在于出借主体不同,但是民间借贷的手续简便、放款迅速,所以,民间借贷越来越成为企业和个人生产和生活资金来源的重要借贷渠道。

  民间借贷中往往会掺杂友情、亲情或爱情等因素,当然也有一些职业放贷人。正是因为有这些或亲或近的关系,基于信赖,出借人没有或者不好意思要求借款人履行必要的借款手续,最后导致纠纷。对于职业放贷人,当事人之间虽然没有特殊关系,但他们往往追逐高利看中高额回报,也纠纷不断。我看到过一组数据,近四年以来,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每年约有50%的民间借贷案件发生在朋友之间,约有10%发生在亲属之间,约有5%发生在曾经的恋人之间。

  近几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明显增多。以成都为例,据统计,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12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为21件,占民事案件的1.5%,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已经到了724件,占民事案件的4.7%。这一方面反映出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同时也反映出人们对民间借贷这类问题认识的欠缺。

  当遇到民间借贷,我们该怎么防范其中风险呢?

  我从出借方、借款方、保证方三方主体的角度,给大家一些意见:

  一、对于出借方而言:

  1、借钱之前,要了解借款用途,不得将款项借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如果明知他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出借的,借款合同将会无效,还款要求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比如,在赌场向他人出借款项。

  2、出借之后,要履行借款手续,保留借款证据。

  借款手续主要是转款凭证和借据。转款凭证证明款项交付,而借据是证明交付款的性质为借款,而不是其他。借据是主张债权的重要凭证,出借款项应当让借款人出具借据。同时保留打款凭证,能够转账支付的,就不要用现金,如果是大额借款,更应该以转账形式支付。

  3、借据约定应当详细、明确、合法。

  比如:还款时间为“国庆节前后”,到底是哪一天,无从得知。比如,借款年利率如果超过24%的不受保护,超过36%的为不合法。

  4、夫妻一方借款的,让夫妻双方共同出具借据。

  在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如果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可以夫妻共同债务来主张;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而且没有证据证明该笔举债是夫妻共同意思或者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就不会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这种情况下,让夫妻双方共同出具借据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二、对于借款方而言:

  1、不要轻易书写借条。

  借条是民间借贷事实成立的重要证据,没有借贷事实就不要写借条,否则,自己面临无借须还的风险。如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欠款未能归还,此时应该写的是欠条而不是借条,比如差欠货款,出具的应该是欠条。

  2、还款要同时要收回借条。

  借款人还款后,没有收回借条或者让出借人出具收条,面临出借人再次手持借条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还款的风险。如果借款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款已还,将导致败诉。因此,如果归还了全部借款,要回原来的借条;如果归还了部分借款,要回原来的借条,重写新借条;如果还款时因为某些原因无法收回借条时,应当让出具人出具收条。

  3、不要碰触高利贷,尤其不要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大额高利借贷。

  高利贷公司在放贷的时候会制作完整的出借手续,但会收取高额远超过法律保护的利息。催款的时候常常会采取恐吓、拘禁等非法手段,借款人内心产生恐惧,自己完全陷入被动。

  另外,借款人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大额高利借款,可能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涉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三、对于保证人而言:

  保证人不是见证人,保证人要就借款人的借款向出借人承担保证责任,无论是在借条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还是与出借人另行签订保证合同,都应当依法承担保证责任。担任保证人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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