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蚁观点】从张中生案看职务犯罪中死刑的适用

2018/04/02 16:33:01 查看157次 来源:张志华律师

  来源丨蚂蚁刑辩研究

  作者丨王元  蚂蚁刑辩团队成员

职务犯罪中死刑的适用

  

  近日,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中生因受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项指控之后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1年,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和苏州市副市长姜人杰因贪腐被执行死刑,时隔七年张中生这个副厅级干部再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是自2016年贪污贿赂新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出台后的首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官员。

  

  这份判决释放出了一个信号,在职务犯罪领域,死刑这把达摩克里斯之剑随时可能斩下!

  

  在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满十万元以上即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在给予法官极大裁量权的同时,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案例。本世纪初曾出现过受贿11万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例,这种判罚看似严惩并警示了犯罪,但也存在一定负面影响,比如以下案例:

  

  某局长一向为官清廉,但在各路开发商关系人旁敲侧击之下经不住诱惑收下了二十万元现金。后来看到刑法中关于受贿的认定,发现受贿二十万元至少受到十年以上的刑事处罚。所谓一念天堂,一念地狱。该局长心想,既然将来一旦案发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还不如趁着在位多贪点。于是该局长一不做二不休,在贪腐之路上愈走愈远。

  

  为了使刑罚的梯度能够达到对行为人既震慑警示又打击抑制的作用,刑法必须要做到罪责刑相适应。2016年新司法解释的出台适时的出现缓解了这样的矛盾,但也因为这个解释在近两年的时间里,无论受贿金额如何夸张,法院再也没有因为受贿罪而判处一个死刑立即执行,各方的质疑之声也随之而来。

  

  死刑作为刑罚中的极刑,是最后一道防线。依照罪行法定原则,这道防线如何设置,在受贿案件中最值得拿捏最值得明确。依照新司法解释的表述: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下一款又规定: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从张中生受贿案中,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到受贿罪应判处死刑的三个必须的要件:一是客观危害极其严重,张中生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长期疯狂索取贿赂达到8868万余元;二是社会影响特别恶劣,被告人长期索取、收受贿赂不仅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也严重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声誉;三是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被告人为谋取经济利益,长期插手当地的煤炭行业,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健康发展。

  

  因此,对于贪污贿赂案件,判处无期徒刑的重点在于贪腐数额,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除了要看贪腐数额外,还要结合贪腐行为所造成的经济影响、社会影响、声誉影响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现阶段我国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尤其是2016年新司法解释之后,许多巨贪并未判处死刑,很多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侥幸心理。虽然张中生案还要经过上诉、死刑复核等程序,但该案已经为公职人员敲响了警钟,警示那些徘徊在贪腐边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悬崖勒马、洁身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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