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出钱一方出地的小城市开发商签署合作开发合同的法律效力 谢 婧

2021/09/29 20:19:33 查看176次 来源:王兴华律师


小城市的房地产开发商大多数是采用合作开发的模式,在签署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时候,房地产开发商在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时,都本着共同投资、共享利益、公担风险的意思表示。但是,在法律实务中,确很难避免相应的法律纠纷,造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性质认定不明确,合作开发商某一方产生经济损失。签署小城市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应该有那些注意事项?现在由专门做房产的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为您做专业的解答。

现实生活中,小城市的房地产开发商采用一方出地一方出钱的合作开发的方式。但是,合作开发只出土地的一方是只收取固定收益的,却没有公同承担风险。这样,就会造成相应的法律纠纷。

因此,小城市合作开发房地产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明确签订合同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公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所以,如果一方只出地收取固定的收益的合同,不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而是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出地的一方自然不用承担共同开发的法律风险。

一方出钱一方出地的小城市开发商签署合作开发合同什么样的情况下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呢?如果出地一方收取固定钱款和固定比例房产,同时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全部用于开发项目,属于共同投资、共同享有利益和共同承担风险,则这样的合同被认定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如果小城市开发商签署这样的合作开发合同,那么就可以达到共同投资、共同享有利益和共同承担风险的目的。

小城市的房地产开发商在签署相关合同时,建议聘请专业的律师做相关的法律指导,这样可以减少在合作开发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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