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再婚后车祸身亡,亲属为赔偿金闹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2021/10/09 14:11:27 查看101次 来源:杨志峥律师

案情介绍

2012年5月18日,原告张某带女儿胥某、胥某某改嫁,与王某依法登记结婚。2020年4月9日,王某意外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法院判决及单位赔偿共赔偿原被告850 432.45元。该赔偿款被告自己一人独自占有,不肯给三原告,原告提起本诉。

被告王某某辩称,张某无权再要求分割赔偿金;胥某、胥某某也未对王某尽过赡养义务,不应当分配赔偿金;因王某去世,被告王某某支付了丧葬费等费用合计233 435.4元应予以扣除。

被告张某某辩称,同王某某的意见,另外,属于张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扣除,同时因王某去世给张某某造成沉重打击,张某某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更需要赡养、照顾,在分割赔偿金时,应加大赔偿比例。

判决结果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张某、胥某、胥某某因王某事故死亡的赔偿款项203 722.57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赔偿款如何进行分配。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应根据与被侵害人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作为受害人王某的近亲属即父母、丈夫、子女均有权获得该赔偿,但在分割该款时应综合考虑与死者亲缘关系、生活密切程度、对赔偿金的依赖程度、子女的教育成长时间、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有无生活来源、生活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分配比例。

就本案而言,死者王某与原告张某系夫妻关系,与张某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并不低于其与被告王某某、张某某、胥某某的生活紧密程度,但被告张某某年事已高,在其晚年仍要承受丧子之痛,法院应在依法保障其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情况下,再分配时给予适当的照顾。原告胥某在死者王某与原告张某结婚登记时已经满21周岁,已成年。原告胥某某在死者王某与原告张某结婚登记时才13周岁,且随死者王某与原告张某共同生活,双方形成了继父女关系。但结合原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对赔偿各方主体的确认,法院认为不宜在本案中再对双方赔偿主体资格进行区分,原被告五人均系死者的亲属,王某的死亡对原被告来说均是莫大的伤害,就死亡赔偿款而言,法院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在优先保障被告张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及扣除被告王某某因丧葬事宜的支出的基础上,法院酌定以原告张某、胥某、胥某某共计分得40%,由被告王某某、张某某共计分得60%更为公平、合理。

因原被告均同意不区分到每个人的费用,直接按照原告方、被告方进行分割,故根据法院酌定的分配比例,在扣除被告前期垫付的费用。现涉案赔偿款由被告王某某一人持有,故在扣除被告已支付原告的100 000元后,被告王某某还应继续支付原告张某等赔偿款203 722.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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