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理交通事故及其索赔(中)

2018/04/04 16:33:54 查看120次 来源:温显俊律师

  道理交通事故及其索赔(中)

  作者:温显俊律师/云南熙宁律师事务所

  2、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的时间:

  A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B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C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5天

  D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由于事故认定书的重要性,当事人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如果认为事故认定有误,要立刻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其进行修改。下面我讲将何救济方法。

  3、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救济方法

  2004年5月1日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不能再申请复议。唯一的救济手段是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许多事故当事人不服事故认定书的情况,2009年1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允许事故当事人不服事故认定书,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核,由公安机关对事故认定书重新审核。

  根据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38天内)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4)冷静对待交警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A调解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B调解结果:

  主次责任和同等责任的比例划分问题:五五责任不能各修各的车。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不适用调解的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四)当事人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未共同请求调解的。

  (三)法院诉讼途径。

  1、首先要明确交通事故案件中赔偿义务人是谁,也就是说,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你首先要知道谁是案件适格被告,假如你连告谁都不知道,如何打官司?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一般来说,肇事司机是当然的被告。但是由于现在机动车辆的所有权、使用权情况比较复杂,再加上法律的一些特殊规定,使得交通事故案件中赔偿义务人的确定也变得十分复杂。那么,哪些人可以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被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车辆驾驶人和所有人是同一人时。即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是驾驶员自己所有的车,这时的侵权人与所有人是同一人,这种情况下作为被告的主体很明显应是侵权人或(所有人)。

  (2)驾驶盗窃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盗车承担赔偿责任。

  (3)擅自驾驶他人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擅自驾驶他人车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车辆所有人有过错的,应共同承担。

  (4)雇员擅自驾驶雇主车辆、工作人员擅自驾驶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若属于从事雇佣活动、执行工作任务,则由雇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若非因从事雇佣活动、执行工作任务,则雇主、用人单位只须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

  (5)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的,由实际支配机动车辆的买受人承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6)分期付款,出卖方保留机动车所有权情况下发生交通事的出卖人不当则。

  (7)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8)驾考学员培训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9)车辆在保管、质押期间,因保管人、质权人驾驶或者交给第三人驾驶,发生事故的,由保管人、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出质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乘车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失的,乘客可以依据承运合同要求承运人赔偿,也可以依据侵权关系要求有过错的第三人赔偿;乘客可以依据承运合同要求承运人赔偿,承运人赔偿后,可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

  (11)车辆融资租赁期间,因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保管、使用或者维护不当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12)挂靠经营的车辆发生事故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负连带责任。

  (13)机动车在修理期间被修理工人擅自使用或者修理工厂擅自借给他人使用等情况下产生的损害赔偿,由修理机构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机动车被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暂扣后又被擅自使用所产生的损害的由实际使用者承担责任。

  (15)职工使用自己所有的机动车执行职务时产生损害的,除所在单位明确拒绝外,该职工所在单位一般应承担赔偿责任。

  (16)因车辆故障发生机动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的车辆的所有权人应当承担责任。如果车辆本身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权人在赔偿之后有权向该车辆的生产厂家请求赔偿。车辆故障是指机动车在运行前已经发现或者是在机动车运行中发生的影响车辆正常运行的车辆本身的毛病。

  (17)交强险承保人的无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款规定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无过错责任。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者是财产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因此当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不到赔偿或者在保险金额的赔付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受害人可以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当然,保险公司的赔付是有一定限额的,如果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各种损失超出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对于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的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三)在外地发生交通事故时应采取的正确处置方法是:

  (1)立即停车并做好防火防爆工作:凡是发生交通事故都要立即停车,那些置伤亡人员或国家财产不顾,为了逃脱个人罪责而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极不人道和违反社会公德的恶劣行为,其结果只会受到法纪的加重处罚。我国《刑法》地113条明确规定,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是公私财务遭受重大损失的,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李某将清洁工撞伤,即便是当场死亡,量刑最多也到不了无期。而李某却一错再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司法解释地6条的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受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地232条、234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立即抢救伤员和物资——停车后应首先检查有无伤亡人员,如有死亡人员,确属当场死亡而无丝毫抢救希望者,应原地不动,用草席、篷布、塑料布等物覆盖。发现有受伤人员,应立即进行抢救。如果受伤者伤势较轻,可暂留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如果伤势较重,应拦截过往车辆,送就近医院抢救。靠近市区的还可以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或请医院派车前来抢救。如一时无过车辆或救护车,也可动用肇事车将伤员送医院抢救,但要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标记,不得故意破坏、伪造现场。若无人伤亡,应迅速抢救物资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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