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工程施工人是否享有合同法优先权及施工人优先权的行使要点

2018/04/07 21:52:33 查看343次 来源:刘阳生律师

  今天与大家分享的是沈阳市中级法院的一个案例,案号是(2014)沈中民二终字第2800号

  ,通过对本案的解读主要是解决实践中遇到的三个法律问题:

  一是,装饰工程施工人是否享有合同法中所说的施工人的优先权?

  二是,施工人优先权主张时间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

  三是,施工人优先权的范围是什么?

  案情时这样的,一审原告甲公司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850万元、利息40万元,合计890万元及起诉后到被告实际支付时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请求判令对被告诚信药业大厦装饰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乙公司是诚信药业大厦的所有权人,原告是诚信药业大厦装饰工程的施工人。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10日被告乙公司与原告甲公司签订《诚信药业大厦装饰工程施工协议书》,协议约定工期及进场时间:进场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有效工期100天。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2009年8月22日进场进行施工(2009年12月2日结束)。2009年10月14日,被告乙公司与原告甲公司签订《诚信药业大厦门脸装饰工程施工协议书》,协议约定工期及进场时间:进场时间为2009年10月10日,在符合施工条件情况下有效工期60天(2009年12月10日结束)。

  二审法院认为:

  甲公司上诉提出的要求对诚信药业大厦装饰工程享有优先权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是装饰工程施工协议,乙公司是诚信药业大厦的实际权利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他字第14号《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函复》中,认为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承包人,与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故本案中甲公司在诚信药业大厦因装修装饰工程而增加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关于上诉人甲公司的优先受偿权是否已过行使期限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因案涉工程未全部竣工,但导致未能全部竣工的责任不在甲公司一方,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6条规定,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行驶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根据乙公司与甲公司陈述,双方的合同实际于2012年9月7日解除,而甲公司于2011年5月23日提起诉讼,故本案未过优先权的行使期限,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故本院认为甲公司对乙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工人工资、材料款在诚信药业大厦的装饰工程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下面说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该批复 共五条,详细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该条规定使承包人的优先权优于抵押权,拥有最优先的效果)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该条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该条限定了施工人优先权的范围不包括违约金等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 装饰工程是建筑工程的一种,施工人享有优先权。

  二、 施工人优先权的起算时间计算方法是,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优先权的时间,如果因为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的,以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的时间开始计算。

  三、 优先权的时间是六个月,不能中断中止,属于除斥期间。

  下面是给大家补充的内容:优先权的范围:工程建设体现为施工方通过材料购置、工程施工等一系列措施,将最终劳动成果物化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行为。施工方仅对其承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且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限于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

  勘察方、设计方的劳动价值主要体现为技术成果并无材料添加,即勘察方、设计方没有直接物化为建筑物或构筑物,故其不享有优先权。

  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主张优先权。

  另外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建设工程承包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仅要求判决或裁决由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未要求确认其对建设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视为行使优先权。也就是说,只要求还钱没主张优先权的,就是放弃了优先权,本案中,原告诉请二就是主张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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