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不计免赔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是否意味着发生全损就能获得全额的赔偿?

2018/04/09 14:05:51 查看261次 来源:陈碧珠律师

  购买不计免赔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是否意味着发生全损就能获得全额的赔偿?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年张先生购买一台价值18万元的小桥车(下称被保险车辆)同时购买了保险险,并一直按照车辆购置价向某保险公司(下称保险人)购买了不计免赔的车辆损失保险。今年8月,张先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被保险车辆严重损害,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先生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后张先生与保险人就赔偿事宜进行联系,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车辆进行定损,推定为全损,但是却不同意按照18万赔偿。张先生不服,认为自己就是按照18万元保险金额进行投保的,就应该获得18万的赔偿,于是张先生人民法院要求保险人赔偿其18万的车辆损失。张先生是否能够全额的赔偿呢?

  案件分析:

  本案中,张先生要求以车辆购置价格作为车辆损失的保险赔偿金额一般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原因如下: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知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如果没有约定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则以保险标的的实际值为计算赔偿依据;另一方面,被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只能少于或等保险金额,超过的部分无效。

  本案中,张先生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约定被保险车辆的保险价值;此外,被保险车辆也已使用一年,车辆的价值在使用中已经减少。被保险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车辆的价值明显小于投保金额,因此,张先生就保险金额的超额部分没有保险利益,导致超额保险合同部分无效。换言之,在车辆发生全损时,张先生也不能就投保金额获得全部的赔偿。

  当然,张先生可以就多缴纳的保险费用要求保险公司退还。

  本案中,虽然张先生自己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按照车辆的购置价格为车辆投保车损险,但是作为一名普通人,其不能必须意识到保险金额明显超出保险驾驶的法律后果,而保险人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对保险内容及实际操作超出一般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签订时应告知投保人上述法律后果,因此,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应该退还张先生多缴纳的保险费用。

  结 语

  在生活中,很多投保人与张先生一样对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车辆投保的损失保险的越大,发现保险事故时获得的赔偿越大,其实不然,因此,建议投保人在为车辆投保时应与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就车辆的现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后,再进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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